張某與父親老張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將父親名下的一套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張某一直未支付房款。后老張去世。老張妻子林女士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將兒子張某告上法庭,認為該房屋買賣屬虛假買賣,其真實目的是張某為了讓妻子能得到單位的房屋補貼。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無效。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張某與父親屬惡意串通,于日前判令房屋買賣無效。
母親告兒子房屋買賣無效
2010年,林女士一紙訴狀將兒子張某夫妻告上法庭。林女士說,2003年6月,張某找到父母商量,提出妻子單位為有房屋的員工發放房屋補貼,但是,張某夫妻名下無房,因此其妻子享受不到單位發放的房屋補貼,讓父親將他名下的一套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承諾領完房屋補貼后再把房屋過戶至父親名下。父親愛兒心切,所以與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款為12萬元,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過戶到了張某名下。此后,兒子張某并未支付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張某妻子領取到了單位給予的房屋補貼后,將房屋過戶其父親名下,但張某一直搪塞此事。2009年末,張某父親因病去世,至此,張某一直未將房屋過戶回來。原告認為,被告是用欺詐等違法行為取得該房屋,請求法院判令案涉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確認該房屋歸原告所有。
張某辯解說,該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并過戶,房款也給了父親。并且該合同是2003年簽訂的,原告已喪失了2年訴訟時效。簽訂合同時,被告夫妻已有一套公房,不能推斷案涉的房屋與申請房屋補貼之間有因果關系。原告主張被告有欺詐行為等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理由,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原告也未在一年內行使該權利。張某前妻認為,她與張某已于今年6月離婚,該房屋與她無關。
法院認定被告屬惡意串通行為
法院查明,原告與老張有三名子女。法庭認為爭議焦點為:一、張某是否支付了房款?二、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案件的現有證據,合同簽訂后張某應支付房款,但是,該房屋又過戶多年,張某沒有證據證明確實已支付房款,雙方也沒有就此房款事宜進行磋商。庭審中,張某先說曾將房款交給了父親,又說該房屋是贈與,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根據張某前妻當時單位的情況,需要有購房行為,才能支付房屋補貼,張某前妻向單位提交申領房屋補貼的材料中有案涉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產權證,綜合分析,張某父子存在著惡意串通,損害了本案第三人利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過,自張某父親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權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原告、被告張某及張某的弟弟妹妹,都是法定繼承人,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原告要求該房屋確認為其所有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今年8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該房屋買賣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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