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男友同居多年后簽分手協議,男友答應給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女兒提供上大學的費用,誰知后來男友反悔,無奈之下李女士和女兒把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前男友履行協議,支付費用。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小梅6萬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
李女士今年41歲,1998年離異后帶著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女兒小梅(化名)來到北京打工,經老鄉介紹到一個建筑隊做飯,認識了建筑隊的老板陳先生,兩人不久后同居。
李女士稱,陳先生2001年把自己在順義區承包的一處養殖場交給李女士無償使用,2006年兩人感情不和,在分手時簽下協議書,約定小梅高中畢業前養殖場歸李女士無償使用;小梅高中畢業后李女士搬出養殖場且養殖場一切歸陳先生所有;李女士搬出養殖場時陳先生一次性付給李女士人民幣6萬元整作為小梅將來學習之用。2010年小梅高中畢業,李女士如約搬出養殖場,但陳先生卻遲遲不支付這6萬元,李女士經多次催要無果,和女兒小梅一起來到順義法院起訴前男友陳先生。
法庭上,陳先生稱李女士帶著小梅在北京打工,因生活困難向自己求助,因為自己對小梅非常喜愛便認其為干女兒,并將自己剛承包建成的養殖場無償提供給李女士使用。自己多年來一直在幫助李女士、小梅母女二人,因為擔心李女士搬出養殖場后沒有經濟來源影響小梅學業,自己便答應小梅在畢業后上大學時贈與其6萬元,幫助其完成高等教育學業,此事與李女士無關。
2010年小梅高中畢業時自己因建筑隊發生事故需要賠償,現已經負債累累,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無力繼續履行贈與合同,且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贈與人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可撤銷贈與,現在自己主張撤銷贈與,故不同意李女士、小梅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協議書具有合同的性質,確定了雙方之間關于養殖場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李女士搬出養殖場時陳先生一次性付給李女士人民幣六萬元整作為小梅將來學習之用。”并非贈與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認定該條協議內容是附條件的贈與。法院最終判決陳先生給付小梅6萬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
- 2011-09-26女子生育后腹痛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