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業業工作五年多,現在懷孕了,單位就絕情地把我辭退。”元旦假期,本該沉浸在幸福中的準媽媽李麗因此深感郁悶。
2006年7月,李麗碩士畢業后應聘到某大型商場從事文秘工作。幾年來,面對繁雜的辦公室事務,李麗不僅從不抱怨且總是盡最大努力地做好每一項工作,其大部分周末是在加班中度過。 2009年春天,李麗結婚了。擔心影響工作,她沒有立即要孩子。 2011年7月,意外懷孕的她考慮到年齡等因素,決定將孩子生下來。
令李麗沒想到的是,2012年元旦前夕,商場領導找她談話時稱,雖然她與商場的勞動合同還有一年多才到期,可她現在因為懷孕已不能勝任工作,因此商場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對于這一突如其來的決定,李麗無法接受。她多次向商場領導表示,自己已懷孕五個多月,出去肯定不好找工作,因此懇求商場給她調換崗位,而不要與她解除合同。但商場領導堅持認為,李麗現在既然不能勝任工作,商場就有權解除合同。
那么,商場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李麗能否要求商場繼續履行合同?
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該法第四十二條同時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對于孕期的女職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因此,商場以此解除合同顯然違法。
另據相關法律規定,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可主張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復之日的工資損失。但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標準支付賠償金。
對于本案中的情況,建議勞動者李麗要求與單位繼續履行合同。這樣她不僅可獲得商場賠償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至恢復之日的工資損失,還可在恢復勞動關系后享受法律規定的待遇,比如90天的產假等等。(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