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及網購糾紛。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明確,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6月16日《北京青年報》) 作為“互聯網+”的最原始應用——網絡購物,如今已成為人們的生活習慣,而最高法通報的十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就包括三起涉及網購糾紛,更是凸顯了網購規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更是因其新穎性、發展的迅速性而讓法律略顯滯后,甚至舊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不能適應它的發展。 比如說,網購糾紛中的典型案例——網購貨物遭冒領誰來擔責問題,現實購物中,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貨到付款,一般不會出現付了款但跑了貨的問題,但在網購中,這絕非是個例,根據《國家郵政局關于郵政業消費者申訴情況的通告》,2013年1月至7月,關于快遞丟失、短少和損毀的申訴高達27864件。 “在法治國家,一切問題都是法律問題”,針對網購貨物遭冒領誰擔責問題,法院在商家、消費者和快遞方三者之間,依然進行了法定契約和關系的厘清,明確了消費者給商家打了款,商家就該有給消費者交貨的義務,至于快遞是否能將包裹送到消費者手中,這是商家與快遞間的契約關系,與消費者毫無關系。從而給出商家負全責的判決,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彰顯了虛擬空間的法治威嚴,樹立了網絡空間的法治質感。 網絡不是法外禁地,網購也沒有免責金牌。2014年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網購糾紛,提出了“七日內無條件退貨”條款,保護了消費者權益。此外,最高法還明確,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再者,為進一步理清網絡購物的法定關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力爭在年內出臺。期待更完善的法律、更規范的程序,讓消費者網絡購物更明白、更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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