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作為全球性的社會難題,在長期受封建禮教浸染的中國社會,尤為特殊。據《中國家暴現狀》,中國每年有10萬家庭因家暴而解體;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女性高達30%,家暴是導致婦女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該女子無性命之虞雖屬萬幸,但“萬幸中的不幸”更有待追問。一則警方接警為何不善始善終?按說,接警后須按程序當面問詢并依法調解糾紛。但民警為何只是“點到即止”,卻毫無實質性對策?是因此事太尋常,還是清官難斷家事?二則被施暴者何不先行自救?對于非偶發性的家暴,當事者完全能先發制人,或尋求家人幫助,或通過民事、行政及法律調解求全自保,何至于坐以待斃? 想必認知上存誤區。一直以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家丑不可外揚”的扭曲婚姻家庭觀,以及“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庸俗道德觀,合圍起一道“精神牢籠”,讓家庭成員在家暴面前或孤立無援,或委曲求全,而調解人多掩飾矛盾“和稀泥”,隔膜終究難消。 法律救濟亦顯單薄。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條文不過10余個,且對于家庭暴力的定義邊界模糊,往往不具可操作性。以致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法律調解工作易陷入“清官難斷、有法難依”的尷尬;而作為受害者,官方充當“和事老”的調解往往成事不足、反增其害,焉有信心再訴諸法律?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家庭暴力還需標本兼治。但鑒于其思想文化根源的復雜頑固性,唯有治標先行。換言之,除了要對婚姻家庭觀念循循善導外,更需要及時拋出法律的“繩梯”。意即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厘定家暴的法律外延,適時增設“家庭暴力罪”,并明確相應救濟手段和罰則,使法律變得更具威嚴和可操作性。既給家暴受害者對家暴“大聲喊不”的勇氣,也令施暴者對受法律保護之權益存敬畏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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