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月時間里,一名50歲左右的臺灣男人分三次匯了20余萬美元給一個20出頭的成都女孩。之后,男子向女孩要錢卻收不回,引發系列官司。日前,成華法院判女孩拿到的錢屬于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女孩卻稱她和臺灣男子是男女朋友關系,對方匯錢給她的錢是用于家庭開支。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華法院正對此案執行。
告委托人 代收還是私藏?
從2006年12月到2007年1月,來自臺灣的夏先生,先后三次匯了20余萬美元給一個成都女孩。但沒隔多久,他便聯系不上對方。無奈之下,2007年6月3日,他向一位姓黃的先生出具了委托書,要黃先生代理處理他和該女孩之間的債務糾紛。當年6月13日,經四處尋找,黃先生找到了女孩,并向該女孩出具了一份收據,表示黃先生收到了該女孩支付的人民幣168萬元,收據還特別注明該款是女孩還給夏先生的債款,此后,雙方的糾紛完全解決。
出具收條后,黃先生并沒有從該女孩處收到人民幣168萬元,出具收條當天,黃先生從女孩那里收到人民幣20萬元。黃先生拿到錢后,卻并沒有把錢給夏先生。去年,夏先生將委托人黃先生起訴到青羊法院,女孩也作為涉案第三人參與了訴訟。法院判決在扣除勞務費人民幣4萬元后,黃先生要向夏先生支付人民幣16萬元。
告前女友 是借還是給?
和委托人的事解決后,為了要回錢,夏先生又將女孩告到法院。稱女孩借錢不還,要求法院判決女孩償還。女孩卻辯稱,夏先生起訴的事實和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是她和夏先生沒有借貸關系,當時她和夏先生是男女朋友關系,夏先生匯給她的錢實際是用于家庭開支。
由于當時夏先生是將錢打給一個衛姓男子,而衛姓男子和女孩之后成了夫妻,夏先生便將衛姓男子一并起訴到法院。衛姓男子辯稱,他和夏先生沒有借貸關系,他當時只是提供了一個賬號,所匯款是他和女孩結婚之前的事,因此不應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查明,夏先生和女孩是朋友關系,之后,女孩和衛先生于2007年12月領了結婚證,去年離婚。
法院判女孩不當得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財產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夏先生是依照女孩的指示,將20余萬美元匯入了衛姓男子的賬戶,該男子也將款項全部支付給了女孩,說明女孩占有該款,而女孩卻不能證明占有該款有合法依據,造成夏先生經濟損失,認為女孩已經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承擔返還責任。而且在委托人黃先生催收該款后,女孩退還了人民幣20萬元,這表明女孩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占有該款沒有合法根據,但該女孩仍不退還該款項,表明女孩屬惡意占有,應當承擔該款產生的利息。最后,法院判決女孩還款18余萬美元給夏先生,由于夏先生匯錢時,衛姓男子和女孩并沒有結婚,因此,法院認為衛姓男子沒有責任。
開庭時,只有該女孩代理人出庭,法院在執行時,仍然找不到該女孩。為了找她,法院的執行人員也去找過衛姓男子,結果對方也提供不出她的下落。目前,此案還處于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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