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訊?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記者11月21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法制辦當日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產假天數和產假待遇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鑒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可操作性,《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并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范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征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并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除懷孕期間部分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外,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還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國務院法制辦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過三種方式提出意見: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nzg@chinalaw.gov.cn。
據悉,現在實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鑒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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