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奧美定”曾廣泛用于豐胸手術,后來在一片質疑聲中被國家藥監局叫停。然而對已經做過手術者來說,“奧美定”就像埋在身體里的一顆定時炸彈,不知什么時候會突然爆炸。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的于紅(化名)的這個“炸彈”便在三年后“炸”了。
隆胸三年后致殘
于紅最初是被天花亂墜的電視醫療廣告誘惑的。當她有些猶豫地走進醫院的整形美容科時,熱情的醫生告訴于紅,他們從國外引進的注射隆胸術非常可靠,完全沒有副作用,而且實施手術的醫生都是從上海大醫院里請來的,才從國外培訓歸來,技術非常高明。
于紅被徹底說動了。2005年秋天,于紅和這家醫院整形美容科簽訂臨床應用奧美定凝膠協議書,繳納了材料費15000元,手術費500元,醫生為她做了注射隆胸手術,并在協議書上簽名。
手術后的于紅一下子自信了,然而兩年后,她開始感到有些不適。“起初是注射了奧美定的部位有小硬結,壓著就有點疼痛。我就反復去那家醫院復診,醫生總是說,沒有問題,都是術后的正常反應。”于紅回憶道。
到了2008年春天,于紅感到手術部位的疼痛感越發嚴重,有時候疼得胳膊都舉不起來,醫生診斷為:“雙側注射隆胸術后,右側乳房畸形向右上,活動時疼痛”,處理意見為“建議住院手術”。
這樣的結果讓于紅很難接受,她幾次和醫院交涉,都無果而返。經人指點,她找到一家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結論是:于紅因注射隆乳術后致右乳房畸形,右上肢功能喪失10﹪以上,屬十級傷殘。
在于紅一次次要求下,醫院將15000元材料費退還給了她,但不肯賠償一分錢。于紅憤然向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這家醫院賠償她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等11.4萬余元。
醫院矢口否認有過錯
法庭上,醫院矢口否認于紅的殘疾和他們的手術有關。醫院辯稱,他們是具有整形資質的綜合性醫院,為于紅進行手術的也是從外面聘請的專家,注射的材料奧美定也符合規定,而且醫院在手術前對于紅進行了充分的告知,對術后應當注意的事項也進行了明確的告知。
醫院代理人說,于紅是2008年6月才提出身體不適,如果是醫院手術有問題,應當在整容手術后之后就出現該癥狀。而于紅在將近三年的時間之后才訴稱出現問題,病癥完全是于紅未遵隆胸術后應注意的禁忌事項所致,與醫院的手術行為無關。
“于紅依據的司法鑒定報告,因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論不能作為依據。”醫院的辯護人說,醫院請求法院駁回于紅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醫院賠錢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醫院為于紅實施了注射隆胸術,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但醫院拿不出一絲自己沒有過錯責任的證據,要求法院重新對于紅的損害進行司法鑒定,又提供不出相關鑒定所需的材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而于紅對實施手術造成其身體受到損害的事實有相關病歷證明。
法院認為,醫院所作的隆胸手術已給于紅造成了人身損害并已構成傷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于紅主張的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誤工費有相關票據佐證,請求數額合理;殘疾賠償金28578元及后續取出術治療費4000元,有鑒定意見書佐證,鑒定程序合法,法院應予支持。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合肥市某醫院賠償于紅48448元,駁回于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調解賠錢結案
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們提出,于紅手術一年后,她的朋友王芳仍選擇在這家醫院做手術。“作為理性人的趨利避害,如果醫院存在問題,于紅的朋友就不可能仍選擇在同一醫院處實施隆乳手術。”該醫院的代理人說。
“退一萬步說,即便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且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她也只需做一個取出隆乳物的小手術,即可完全恢復,小手術只需4000元。”這家醫院聲稱,于紅怎么能先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再讓醫院出錢治療消除后果呢?于紅依據不具證明效力的鑒定報告主張相關賠償,法院理應不予支持。
醫院認為,于紅在上海的檢查多與乳房檢查無關,存在過度檢查現象,產生的費用理應由于紅自行承擔。原審法院關于支持于紅主張的誤工費無事實依據,超額支持于紅的10000元精神損失撫慰金更無事實、法律依據。
經過法官調解,這家醫院與于紅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醫院一次性賠償于紅47000元,于紅就此糾紛放棄對該醫院的其他一切權利主張。
- 2011-11-21年輕媽媽攜2歲女兒跳海自殺 涉嫌故意殺人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