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何某生育了張甲、劉己等六個子女,其中劉己是何某與劉某再婚后生育的女兒。現何某年老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無經濟來源,六子女對起贍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何某向本院起訴,要求進敬老院生活,由六子女負擔其贍養費8400元/年(系敬老院居住的全托費用)及今后的醫療費,并每人每月探視她三次。張甲等人認為他們愿意經常探望老人,按份額承擔何某必要的醫療費、生活費,但何某提出的8400元/年太高;同時因何某現在的配偶劉某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退休金,其應對何某承擔一定的扶助義務。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某提出的贍養費的要求并未超過本地被撫養人生活費標準,應予支持。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提供醫療費用,原告對醫療費的要求予以支持。子女除對父母在生活上照料外,精神上有慰藉的義務,該種義務履行的形式應為多種,審理中,被告均表示能夠抽出時間看望老人,應予鼓勵和倡導,但子女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不宜明確限定。故由六子女各負擔其每年1400元的生活費用,醫療費憑票由六子女各承擔1/6.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點評:
一、何某的配偶是有生活來源的,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扶助(扶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乙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在本案中,劉某作為何某的配偶,每月有一千元左右的退休金,其退休金應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何某不應被認定是沒有生活來源。但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請求,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從何某的實際生活情況分析,何某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劉某本身的退休金也僅夠維持個人的生活及醫療費用,何某應屬于生活困難的狀況。其次,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不僅限于金錢上的,還包括生活、精神等方面的義務。但當夫妻雙方年老時,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時,其在生活上已沒有能力照顧對方,此時夫妻之間扶養的義務會相對弱化,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更為重要。最后,因本案何某選擇的是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并沒有主張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故法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
二、原告要求子女探望是否可以作為一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贍養人對于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不僅限于經濟上的,還有更高的精神層面的東西。但是,本案中沒有將子女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判決主文中予以明確限定,主要是基于幾方面的考慮:一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的大多是倡導性的規定,意欲弘揚一種良好的道德風尚。二是婚姻法規定的關于贍養義務的履行著重于物質方面的扶助,關于探望義務沒有明確的規定。三是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糾紛是一種特殊的糾紛,其中夾雜著千絲萬縷的感情因素,要求子女探望是為了獲得子女的精神慰藉,這種行為需要自覺履行才真正有意義。如果該探望被判決限定并進入強制執行的程序,將沒有任何法律和社會效果。四是本案中何某的六子女均表示會經常探望何某,應該將其承諾予以肯定,并激勵其自覺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