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務業是一個吸納女性就業、滿足家庭需求、推進家務勞動社會化的重要產業。隨著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齡化和生活現代化的發展,社會對于家庭服務的需求量逐年增大。目前我國家庭服務業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存在行業組織化程度不高;市場管理不規范;行業管理體系和制度不健全;對家政工的權益保護相對滯后等問題,嚴重制約家庭服務行業規范健康發展。鑒于此,我們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規范家庭服務業發展的行政法規,促進行業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
一、制定家庭服務業行政法規的必要性
(一)制定行政法規是家庭服務業規范發展的必然要求
家庭服務業對于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增長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據測算,全國60歲以上老人占人口比例近13%,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占20%,對于家政工的需求量高達7千萬個崗位。目前,全國家庭服務從業人員僅1500多萬人,潛在可開發的崗位約5千萬個,家庭服務行業發展潛力巨大。
但是,我國家庭服務業的發展與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家庭服務需求還不相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家庭服務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尚未建立統一的服務規范和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各種爭議糾紛頻發且調處難度大,家庭服務企業、服務人員、消費者三方權益在不同程度上未能得到有效維護。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行業準入制度、企業資質認定制度等尚未建立,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機制建設滯后,大量的家庭服務人員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和辦理社會保險。目前《國務辦公廳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雖然出臺,但是政策的宏觀性和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特點,仍然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作為政策實施的保障。
(二)制定行政法規是保護家庭服務從業人員的迫切需要
據北京市家政服務協會問卷調查,家政工、家庭雇主和家政服務組織三方對于家政行業立法的需求迫切,其中家政服務企業主張全面立法的占86.15%。
2009年,全國婦聯與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調研顯示,1)部分家政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打罵、虐待、性騷擾案件時有發生。2)有社會保險的家政工僅占5.9%。3)超時工作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月嫂入戶26天,每日休息平均不足4小時。5)在審核家政服務合同過程中,發現合同規定“雇員服務期間因病不能從事家庭服務工作,將退回原籍,費用自理。”這與其他行業的勞動者有權領取病假工資、按法定標準報銷醫藥費的規定完全不同。由于家政工游離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之外,家庭服務從業人員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法規制度作為維護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
(三)制定行政法規是對現行法律和勞動標準的有力補充
1994年出臺的《勞動法》及其解釋將“家庭保姆”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2007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卻僅覆蓋到類似勞務派遣類型的家政服務公司派到“用工單位”的家政工,而絕大多數家政工是通過中介和親友介紹,這部分家政工被排除在勞動保障體系之外。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35條確定的過錯責任使家政工面臨自負職業傷害后果的風險。
家庭服務具有特殊性,普通勞動標準不適用。諸如標準工時制度、無固定合同期限制度等條款無法適用。需要制定符合家政業特點專門行政法規,規定特殊勞動標準。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制定家庭服務行業行政法規既可以對現有法律進行有力補充,也能滿足家庭服務行業特殊性的要求。
為此,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已經多次提出規范家庭服務業的立法提案(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