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家庭服務業行政法規的可行性
國家和地方的扶持政策及實踐經驗以及國外立法的嘗試為家庭服務業專門立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一)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家庭服務業規范發展
2009年以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商務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8個部門共同建立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部際聯席會議;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實施了《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43號)。
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勞部發[1995]396號”文件,將“家政服務員”列為新技術工種,并納入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序列。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0]第6號)所附的《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將“家政服務員”列入“商業、服務業人員”之類。
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家政服務員國家職業標準》,規定將家政服務員這一職業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管理。
2001年,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家庭服務業條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國外針對家庭服務的專門立法值得借鑒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專門立法保護家政工,其共同的理念是把家庭服務作為一種職業,對家政工進行職業化管理。
例如,瑞典1970年的《家庭工作法》(Household Work Act)明確本法“具有強制性”,即不得以集體協議或者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排除適用本法。
南非《1997年75號就業基本條件法案》中有詳盡的家政工權利保障規定。
印度2008年《家政工人(登記、社會保障和福利)法案》意在解決“立法保護的缺失導致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嚴重剝削”問題。
日本1992年制定,2007年修正《護理工人雇傭管理改善法》旨在解決老齡化社會對護理的依賴及其所需的職業培訓及職業穩定等問題。
(三)國際勞工組織即將設立家庭服務勞工標準
2003年,國際勞工組織在60個國家做了家政工生活狀況調研,發現家政工的工作環境很差,亟待立法。2008年3月,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決定將家庭工人的體面勞動的議題列入國際勞工大會第99屆會議(2010年)議程,就這一議題進行兩次討論。已經擬出公約和建議書草案,預計將于2011年7月通過一項公約并以一項建議書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