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在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經驗,如廣東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推動落實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政府有關部門和婦聯共同加強督導;江蘇將城郊農民不分男女納入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制度,解除農村婦女的土地依附性;廣西南寧開發區通過過細的群眾工作分類解決外嫁女宅基地信訪問題,都取得較好效果。
從司法保障上,西安、邢臺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理指導意見,從案件的受理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喪失、保留等幾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特別明確了出嫁不出村、離婚和喪偶三類農村婦女及其子女,在相應情形下,應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支持其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權,為解決三類農村婦女基本生存權利、爭取平等的土地權益提供了有力依據。
從宣傳倡導上,中央黨校婦女研究中心在河南登封開展了以促進性別平等為目的的修訂村規民約的項目,通過培訓、移風易俗的宣傳倡導、增選村民代表中的婦女代表,重新修訂村規民約,刪除了原村規民約中性別不平等的條款,寫進了“女性當選村民代表不少于50%”、“純女戶、有兒有女戶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婚出(結婚離開居住地的)男女因離婚或喪偶,戶口遷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男女共擔家務勞動”等體現性別平等的條款,從糾正男孩生育偏好、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等角度入手,根本上轉變農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值得全國學習和推廣。
在現階段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社會生產生活資料分配的基本單元,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能否平等獲得生產生活資料,直接關系農村婦女的生存和發展。部分地方剝奪農村失地婦女村民資格、不落實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現象,從根本上違背社會公平與公正,違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直接影響農村婦女投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進一步強化農村“男孩偏好”觀念,造成出生性別比失調等社會問題,影響農村和城郊社會穩定,阻礙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