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應該成為社會誠信的倡導者
來源:東南網 2011-08-13 編輯:黃水來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山東日前正式批復該省物價局等部門《關于延長部分公路收費期限的請示》,同意對“請示”中所提及的部分境內省道、國道及高速公路延長收費年限,延長收費時限從17個月到5年不等,但批復未說明原因。 公路收費超期成為最近輿論熱議的話題,備受公眾關注。山東選擇在這個敏感時期,高調宣布延長公路收費,卻又不能說明原委,多少都有些與公眾和輿論叫板的意味,那感覺就是“我收我的費,你走你的路;收不收由我,走不走由你”,盡顯蠻橫無理。作為交通參與者的普通百姓就將繼續成為“魚肉”和“冤大頭”,因為公車自有政府埋單,單位無需心疼。更重要的是,如果收費期限可以“莫須有”的理由被延長,那么公路收費就儼然成從“有期徒刑”變為“無期徒刑”,公眾就看不到希望。 公路作為國家的公共財產,本來該由政府投資,這是常識。因為納稅人繳了稅,就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權利。但是,在交通基礎薄弱,歷史欠賬太多,而“交通是加快發展先行官”成為共識,各地交通建設高潮迭起,而政府財力不足的現實條件下,收費還貸成為一種選項,也能得到公眾的理解。畢竟從實踐看,這種形式確實實現了交通的跨越式發展,也因此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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