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建設利潤率應該有標準可依
來源:東南網 2011-08-10 編輯:黃水來
福建省審計廳廳長俞傳堯近日表示,福建審計抽查8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定價情況,發現銷售定價普遍偏高,不符合保本微利的規定。俞傳堯說,按物價部門同口徑計算,8個項目平均成本利潤率達25.5%,考慮店面等商業配套的利潤后,平均成本利潤率達38%,這使得開發企業獲得了超額利潤(見8月9日《浙江在線》)。 實際上對于經適房的利潤到底有多少,不僅許多購買經設防的市民不清楚,就是連建設經適房的地方政府,恐怕也不清楚經適房的利潤到底有多少。經適房顧名思義,就是地方政府投資興建的,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因此對于經適房的建房要求,就要求開發企業在建房過程中,追求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微利。 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經適房的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可以對于經適房的各種稅收,予以相應的減免等優惠。也就是說經適房之所以價格低廉,是因為政府讓利的結果。然而開發企業在開發的過程當中,照樣可以利用經適房的建設機會,掙得盆滿缽滿,那么就有違經適房的建房宗旨了。開發企業可以利用經適房的建設機會,為企業大賺利潤,又與建設商品房,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 福建省審計廳抽查8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定價情況,發現開發企業平均成本利潤率達38%。正是福建省審計廳的這個破冰之查,才讓我們有機會洞悉了開發企業的盈利秘密。實際上開發企業利潤率達38%,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如果我們對于經適房的開發成本,不進行認真地調查。如果我們對于經適房的開發成本,不進行嚴格地限定,開發企業的利潤率會不會達到48%、58%? 所以我認為對于經適房的建設利潤率,各個地方政府應該展開必要的調查,各個地方政府更應該對于經適房的建設利潤率,有一個明確的限定標準。對于開發企業制定的房價,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利潤率限定標準,就要求開發企業嚴格按照政府標準實施。只有這樣經適房才能回歸到合理的價位,經適房才能體現出公益性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