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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長江日報》)

在現實中,闖紅燈現象屢見不鮮,甚至很多人將其稱之為“中國式過馬路”。對于這種現象,網上熱議之聲不絕于耳,部分人認為由于處罰力度弱化,導致了行為的泛濫。還有部分人則直接將行為的根源指向行為人的道德素質,認為正是缺乏道德自律,才讓這種行為愈演愈烈。

不可否認,上述原因皆有,當然也存在其他的原因。但是,如何從根本上杜絕闖紅燈行為,卻一直是一道令人頭痛的社會難題。從這個方面,漢陽市的“文明接力”方式,既抵消了闖紅燈者對罰款的抵觸情緒,也讓他們認識到了自身的錯誤,對他們起到了警醒,避免今后再犯類似錯誤。而且,闖紅燈者被“罰站”,可以對過往行人產生較好的教育警示意義,督促他人恪守交通法規,遵守交通秩序。

但是,方式雖好,也還有一些細節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補強,讓“文明接力”成為一種良性制度。在現實中,很多闖紅燈者往往是因為趕時間,如果被“罰站”,必然會讓他們遭受更大的時間損失。而且,如果在繁忙時間段,或闖紅燈者較多的時候,必然會在被“罰站”后,在較短的時間內有“倒霉者”接替自己??墒牵斅房谶^往行人稀疏,闖紅燈者甚少,“罰站”時間必然較長,是不是對其略顯不公平?就目前而言,“文明接力”只是一種創新方法,并沒有形成有效嚴謹的制度,還面臨著一些不足和漏洞。

基于此,對于“文明接力”,有必要“一碗水端平”,讓每個闖紅燈者面臨同樣的處罰,避免出現處罰力度上的偏差。對于罰款而言,有相應的制度作為保障,闖紅燈者所面臨的處罰也并無區別。但是,“文明接力”卻具有偶然性和不確定性,導致了闖紅燈者可能面臨“厚此薄彼”的處罰。由此,對于所有的闖紅燈者,不妨以公平為前提,以均等的“罰站”時間為根本,讓所有行為人面臨同樣的處罰。通過該方式,就可以有效避免懲罰“失衡”狀態,從而在確保公平的同時,對闖紅燈行為予以有效根治。

坦白而言,“文明接力”固然不錯,但需要保障每個行為人在同等行為上,得到同等的處罰,這才契合制度的本義。唯有如此,才能在程序與實體兩方面,都沿著正義的軌跡行進,讓闖紅燈現象不再成為令人無奈的社會難題。

近日,武漢市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長江日報》)

行人闖紅燈,罰款改“站崗”,其實并非漢陽首創。早在2008年,南京交管部門就推出過類似管理辦法,讓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當事人“義務協勤”30分鐘,直到“逮到”繼任者為止。此后的深圳市更是進一步制定了以站崗時間折抵罰款的“匯率”:處50元以下罰款的,維護交通秩序1個小時;處100元罰款的,維護交通秩序2個小時;處200元罰款的,維護交通秩序3個小時。

從效果來看,在行人闖紅燈遭遇法不責眾的背景下,罰款改“站崗”不失為一種簡單實用的創新手段。一方面,與機動車違章處罰,可以通過車輛年檢、駕照年審等渠道保障落實到位相比,行人違章由于缺乏相應的制衡手段,往往可以以“沒錢”為借口一賴了之,導致罰款規定形同空文?!罢緧彙笔教幜P,無疑更具有執行力,可以落實到每一個違章者。同時,簡單的“以罰代管”不僅容易讓人產生抵觸心理,還會減輕當事人的負罪感,認為只要交了罰款就能心安理得地闖紅燈。參與交通執勤,不僅有利于維護交通秩序,還能觸動違章者的思想深處,起到警示作用。這種與交通管理者的“角色互換”,能夠引導廣大市民“換位思考”,認識到闖紅燈的危險性,對自身行為多一些反思和警醒。

存在即合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城市交管部門開始用“站崗”取代罰款,足見這一行為的實用性。漢陽實行一周,違規下降五成,便是有力例證。不過,任何事都不能沒有規則,如果沒有程序正義,那么實質正義也就不復存在。從法治角度審視,罰款改“站崗”仍面臨缺乏依據、有悖法理的尷尬。

首先,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逼渲校m用于行人、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只有警告和罰款兩種。法無授權即禁止,“站崗”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罰,對違章者實行該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其次,交通管理權作為一項法定行政行為,其行為主體是特定的,讓違章者參與執勤,有損交通管理的嚴肅性,也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

事實上,在罰款改“站崗”被借鑒推廣的同時,也有一些地方對其明確說不。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就規定,“禁止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當事人實行站崗執勤等變相處罰”。同樣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指導下,地方執法實踐對于“站崗”卻有著截然相反的理解和認知,這顯然有悖于法律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罰款改“站崗”不能只是拍腦袋決策,必須納入法制軌道。有必要從國家立法的層面,考量引入行為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量化具體的處罰標準,保障處罰的公平公正,經得起法律的審視。

【這一違規行為背后,既涉及人的素質問題,也涉及城市文明風尚、斑馬線規劃等方面原因。其中,人的素質尤其難以在短時間內提升。所謂“中國式過馬路”,就是“組團”闖紅燈,由此可見行人對道路安全以及相關法規的漠視?!?/p>

武漢漢陽城管日前出臺新措施,對闖紅燈的行人不再強制罰款,而是要求行人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措施實行一周以來,闖紅燈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

類似做法并不新鮮,之前深圳、南昌等地均推行過。針對“中國式過馬路”現象,有一段時間輿論頗為關注,不少地方也進行了專項執法。總的來看,效果不太明顯。別看漢陽推出這一措施后,短時間內剎住了亂穿馬路的勢頭,一旦相關措施松懈下來,很難說闖紅燈現象不會死灰復燃。

類似這種措施,可說都是治標不治本。不過,治標不易,治本更難。這是因為,這一違規行為背后,既涉及人的素質問題,也涉及城市文明風尚、斑馬線規劃等方面原因。其中,人的素質尤其難以在短時間內提升。所謂“中國式過馬路”,就是“組團”闖紅燈,由此可見行人對道路安全以及相關法規的漠視。在這種情況下,依賴運動式執法,顯然難以確保長效。

因此,不妨換個思路,從路權劃分、道路建設、斑馬線規劃等方面,減少行人闖紅燈的可能性。舉個極端例子,如果行人過馬路都無需走斑馬線,而是走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還可能出現闖紅燈現象嗎?可見,多建設類似設施,有利于緩解闖紅燈現象。另外,有的路段行人頻頻闖紅燈,問題可能出在綠燈時間太短或者紅燈時間太長。對此如能加以調整,也可減少闖紅燈現象。

機動車不讓行人,也是迫使行人闖紅燈的一大誘因。前些日子我正巧到武漢游覽,眼見當地機動車(包括公交車)的“威武雄姿”。許多機動車開到斑馬線前,哪怕是紅燈或有行人過馬路,也毫無減速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行人恐怕也就不得不闖紅燈了。如果采取措施嚴管機動車不文明行為,形成機動車禮讓斑馬線風氣,行人闖紅燈現象也會相應減少。行人過馬路不用再像上戰場一樣,也就沒必要拿自己生命開玩笑,亂闖紅燈了。

這不是說對行人闖紅燈坐視不管,而是說,涉及社會群體習慣,往往難以畢其功于一役。何況,類似漢陽讓違規行人“接力站崗”的做法,也存在執法正當性等問題,極易引起社會爭議。所以,在嚴管闖紅燈現象的同時,也有必要加大執法力度,規范機動車駕駛人的行為,做到斑馬線前禮讓行人。

這樣的話,才能真正體現行路權劃分的公平性,也才能贏得行人對相關措施的理解和遵守。

本報特約評論員 顧昀

近日,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根據有關管理規定,市容監督員可對違規行人處以罰款,但不少行人對此抵觸情緒很大,而“文明接力”的方式讓人更易接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

對于治理違規過馬路現象,“文明接力”方式比罰款更有效是讓人相信的。因為,對那些趕時間上班或有急事的違規者來說,罰十元錢可能對其不足為訓,而一二十分鐘的“文明接力”卻會因為讓其徹底遲到或耽誤了事情,讓其長一個深刻教訓。

然而,盡管這種“文明接力”方法挺有效,但不是漢陽城管的首創,而是先前在多地都出現過。這種充分體現了基層工作人員靈活機智創造精神的有效方式之所以紛紛叫停,是因為它不合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這種處罰方式的情況下,讓違規者替市容監督員“值班”而不允許自由離開,不僅涉及市容監督員的權力濫用、非法轉移職責問題,更重要的是存在非法限制違規者的人身自由之嫌。而根據《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必須由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的法律規定。非此,任何人、任何國家機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進行限制。

講法制,建設法治社會,關鍵就是限制權力的隨意性,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而不能什么樣的方式有效就可采取什么方式。樹立法律權威,就必須使其具有約束一切、不容違反的力量。這不僅表現在公民應當遵守規定,如果違反就應受到處罰,也必然表現為能有效約束執法者,使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而不是自己意志執法。

因此,雖然漢陽城管在管理行人違規過馬路現象中所表現出來的創造精神可嘉,但方式卻是違法的、錯誤的。他們應當把創造性和智慧運用到如何消除對處罰不滿的違規者的抵觸情緒、如何通過嚴格執法而使違規行為得到有效治理中去,而不是在法律手段之外想辦法,不能用非法手段解決問題。當然,如果大家都認為這種“文明接力”有必要,那就應當通過人大代表或其他有法律提案權者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進行相關立法或修法,而不能自己進行創制。這是進行法治建設所必須注意的。

吳元中(山東法官)

近日,武漢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6月2日《長江日報》)

用這種方法來管理“中國式過馬路”并不是武漢敢為人先的首創,只不過其它地方闖紅燈罰站的生硬叫法在這里被喚作了“文明接力”,用以彰顯執法的進步,表明交通管理的良苦用心。不過任憑換了“藥方”名頭,用藥的配方還是沒變,讓人依舊難以茍同其所宣稱的:實行一周、違規行人下降五成的科學“療效”,還有“藥方”本身的正當合法。

首先, 讓違規行人留步,補補文明課,想象很美好,現實很骨感。交通協管員喊破了嗓子,說盡了道理,而有的行人根本不會理會,有的強加狡辯,惡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此類現象不是孤例,就連交警親自上場也不是沒有被罵被打的遭遇。同時,罰款還是站崗應該給違規行人一個選擇,萬一行人真有急事或者老抓不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之人,豈不是要站崗一天,耽誤大事?此外,將執法、說服勸導的責任一味轉接他人,卻沒有具體可行的細節程序,大家急著當甩手掌柜,多少讓本來有點擁堵的路口場面有些混亂,只會引發更多的糾紛。從現實經驗來看,“中國式過馬路”就是執法不嚴慣出來的,只有真正觸動到行人的神經,增大違法成本,行人的僥幸從眾心理才能降火去熱。

其次,“文明接力”的做法還是一種法外執法、涉嫌侵權的行為,將對國家的法律乃至其所維護的法治秩序本身構成傷害。因為處罰站崗值班,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行政處罰法》,均沒有這樣一項處罰內容,而且這一做法有“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

最后,如果其他部門和行業都效仿這種執法的方式,如環衛部門強迫隨地吐談和扔垃圾者掃大街,城管部門讓被抓小商販去“收拾”其他小商販,圓林部門讓無意損壞樹木者種樹栽花,那么臨時工就會越來越多,最終積重難返,成了敗壞政府形象的笑話和影響社會和諧的隱患。

誠然,要根除“中國式過馬路”這種違法陋習,必須多管齊下,采取更為人性化的執法方式也是未來發展所向,但規則意識的養成卻是當下更為緊迫和重要的任務。

近日,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 《長江日報》)

一些城市對于治理行人闖紅燈的慣例是罰款10元,外加批評教育。對于這個辦法的效應,我們也只能用不置可否來說事。而武漢市漢陽區選擇劍走偏鋒,他們用“文明接力”的形式來整治中國式過馬路的亂象。

所謂“文明接力”,就是行人被發現過馬路闖紅燈之后,要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從字面上來看,這壓根就不是什么文明的接力,而是懲治性的“擊鼓傳花”。誠然,從一個人的記憶功能來看,被逮著現形并還要幫忙需找“繼任者”,這種尷尬的確會讓人印象深刻,而下次再過紅綠燈之時,難免會觸景生情。但是這種“文明接力”,卻存在著不可持續性的問題。

首先,在現場開展“文明接力”工作的都是城管聘用的市容監督員?,F在多部門聯合執法的情況已經很普遍,交警部門和城管以及交通部門進行角色的重疊,這并不新鮮。關鍵是那些市容監督員本身就不具備執法權力,他們不僅沒有限制行人時間和人身自由的權力,甚至連之前對闖紅燈者罰款10元的權力都不具備。

所以讓這些公益和義務屬性占多數的人群來進行“文明接力”的現場執法,本身就有點底氣不足的感覺。武漢市的市容監督員在之前就有新聞媒體進行過報道,2011年武漢市容環境監督員上崗50日12人被打,導火索主要是針對部分市民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通告之時,對方認為市容監督員根本就沒有權力來進行處罰,從而發生肢體沖突。在交警、城管已經成了固有處罰執行者的情況下,市容監督員的地位實在是有點突兀。

在自身腰板不硬的情況下,還想整治具有中國特色的闖紅燈亂象,當地的城管部門也未免太過自信于市容監督員的權威效應。同時我們不能忽略的一個現象是,闖紅燈者除了素質原因之外,也不乏有“和時間賽跑”的一些人。他們可能對于罰款或者是短暫的批評教育可以接受,但對于要進行處罰的“擊鼓傳花”恐怕則不盡然。如果雙方在言語上沒處理好,很可能會在紅綠燈下發生一場糾紛升級,這也不是沒有可能。

處理闖紅綠燈,辦法還是用最簡單的好,那就是讓有執法權力的交警同志站在那個原本屬于自己的位置,就可以了。公眾對于身穿制服的交警是認可的,在處理違章事件中也必然是服服帖帖。問題是很多城市都叫著交警警力不夠的委屈,不太可能去干些整治行人過馬路的小兒科問題。那市容監督員就可以大撒把,那為何交警們卻成了不輕易出動的人群呢,這倒是個問題。

【違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使得民眾人人自危,有鼓動民眾相互斗爭之嫌,偏離了對違法行為人懲戒、教育,并預防違法的執法目標?!?/p>

近日,武漢漢陽在治理行人闖紅燈問題上推出了“文明接力”新方式,如果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站崗“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五成。

這兩年,各地屢屢拿出創新舉措,下決心對行人闖紅燈行為開展了形形色色的治理,但大多收效甚微。漢陽讓違章人員“站崗”并臨時執法的創新方式一出,立即引發了網友熱議。目前,行政執法力量有限、成本較高確實是個難題,不過讓違法人員“體驗式”執法的方式,來糾正違法行為,卻與法治的理念不符。

這種發動公眾來糾察違法行為的方式并非首次出現,類似的大眾參與式執法也曾備受爭議,并容易使人產生一種不舒服的感覺。從執法依據的角度看,讓違法者“站崗”的執法方式首先要回答的是有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律授權的追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道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和執法權威性的要求,決定了行政執法權的不可讓渡性。姑且認為漢陽城管部門可能作為綜合執法部門獲得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權,但將臨時執法權授予違法者,顯然是缺乏法律授權的,這種“接力”查處方式也沒有法律依據。這個意義上,漢陽執法部門也構成了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此外,強迫違法者“站崗”接力執法,也有違法設定行政強制、偏離執法目的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于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罰款是唯一的處罰方式。而漢陽執法部門要求違法者必須站在街頭抓下一個違法人員,一定程度上屬于對人身自由的強制,這種執法方式不僅超出了法律規定,而且違反了行政強制必須法定的原則。

從執法目的上來看,讓違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一方面在大庭廣眾之下將違法者樹為“典型”,使其在人格尊嚴上產生羞惡之心,另一方面,使民眾產生人人自危之感,有鼓動民眾相互斗爭之嫌,偏離了對違法行為人懲戒、教育,并預防違法行為發生的執法目的,也不利于引領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容易造成人性的扭曲。這種執法創新與越來越強調人性化、科學性和人的尊嚴的時代特點顯得不相匹配。

治理不文明的違法行為,促進公眾文明水平的提升,政府執法機關首先應當從自身做起,“跑好”嚴格依法、文明執法第一棒,激發執法智慧,做到執法創新也不逾越法律界限。

□李洋(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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