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處罰、不公平處罰等行政處罰亂象一直被百姓詬病。近日,太原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將通過完善行政執法程序,改進行政執法方式,促進太原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其中,將倡導文明執法,積極推行行政指導和說理式執法。 去年,司法部出臺《司法行政系統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實施意見》,其中就列出了司法行政系統的“普法清單”,要求司法行政執法、管理、服務全過程中“釋法、說法”。比如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推行“全程說理式執法”,從而提高行政處罰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說理式執法”至少而言有三大好處。一是,有利于提高依法執法的水平,尤其是對執法機關而言,未嘗不是對執法能力的一大考驗,更是對執法能力提升的倒逼。因為,要能夠做到“全程說理式執法”,唯有執法者自身吃透相關法律條款,在執法時才會胸有成竹,為被執法對象“說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是,從被執法對象角度而言,執法人員“說理”的過程,不僅是知道自己錯在哪里的過程,更是明晰自己合法權益的過程;如此,既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也可以由此避免類似的錯誤再發。事實上,執法機關若能夠設身處地做好“說理”,未嘗不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諒解、信任與支持,一些執法沖突也就往往能夠避免。 三是,“說理式執法”也是一種透明執法,更有利于執法的公正。這樣的執法模式,圍繞行政執法重點環節開展說理式執法,講清事理、法理和情理,與向民眾干巴巴地灌輸法律知識相比,更貼地氣;尤其是對旁觀者而言,“說理”的方式,更容易消解由執法過程造成的誤解,甚至是引發的輿論效應,而所產生的普法效果更直接,也更容易讓人接受。 總之,在法制越來越完備的當下,更需要執法的規范性。可以說,“說理式執法”既是文明執法的彰顯,更是規范性執法的必然要求。因此,對于執法機關應該給予重視,并將“說理式”當成依法執法標配,以提高行政執法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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