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搶救生命垂危患者時,是否必須征得患者親屬簽字?患者親屬意見不一或拒絕發表意見,醫院如何實施醫療措施?出現醫療糾紛,醫院和患方之間如何界定責任?針對醫療糾紛中的這些情況,最高法13日公布的一則司法解釋予以明確。(12月13日中新網) 這份司法解釋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從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此次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五種情形,包括: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舉有利于鼓勵醫療機構在患者處于緊急情況下進行積極施救。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怠于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對在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的情形下搶救生命垂危的病患者作出細化規定,厘清了醫療機構在搶救危重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其權利與責任的邊界。其實,這并不是單方面讓醫療機構“放下包袱”輕松上陣,而是讓醫療機構拾起責任。這是一種雙向責任,既讓患者家屬不再因為在緊急情況下正確施救而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也讓醫療機構無法推卸掉自身責任——不能再將責任推給患者家屬,而自己面對亟待緊急施救的生命垂危患者袖手旁觀。 揆諸現實,在亟待救治的患者面前,發生過多少患者家屬及醫療機構將責任推給對方,最終造成患者得不到及時搶救,甚至由此失去生命的悲劇。最高法的這則司法解釋很是及時而且必要,明晰患者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的責任邊界、權利邊界,這是一種對患者家屬和醫療機構的雙向要求,也是對雙方的一種雙向保護。而這則司法解釋最核心的意義與作用,更在于對患者的保護,在于對生命的尊重,也正因這則司法解釋的目的是“救人”,而讓其更顯正確而散發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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