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無意中看到下面這則新聞,作為長期在醫療一線的臨床醫生,感觸頗多。 今年9月7日,沈陽一家藥店孫醫生及時為一名昏倒在自家藥店內的女子做心肺復蘇,成功搶救了該病人的性命。一個月后他收到了一封信,不是病人的感謝信,而是法院的一張傳票。原來,被成功搶救回來的那位女士,上法院起訴孫醫生在急救操作過程中,壓斷了自己的12根肋骨,要孫先生承擔全部責任。 當醫務人員發現昏迷的病人,判斷是心跳呼吸停止后,應該怎么辦?這是我在急救中心工作時,對新入職的團隊醫務人員培訓最常提問的問題。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后,時間就是生命,必須爭分奪秒。死神給我們醫生留下的時間非常有限。心肺復蘇(CPR)每延遲1分鐘,搶救成功率下降7-10%。腦細胞在心臟停跳4~6分鐘即發生嚴重損害, 所以,心跳停止的4分鐘內,也是拯救生命的黃金時間。即刻心肺復蘇,這是醫生判斷昏迷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后的第一搶救措施。心肺復蘇是救命的措施,但也常常帶來一些意外傷害,比如病人的肋骨骨折,尤其老年病人。根據CPR的指南,為了達到按壓心臟效果,按壓胸骨下端的深度應該至少在5cm左右。但為避免肋骨骨折,建議按壓深度不應該超過6cm。 但是在搶救時,為了第一時間恢復病人的心跳,哪個醫生不是竭盡全力、哪個醫生會去刻意留意每次按壓的精準深度呢?更何況每個病人的體質不一樣,胖瘦不一,骨質密度也不一樣。所以,我在帶教時總是強調,生命第一,我們的每次按壓,對病人都是一次希望。我們不應該過多去考慮CPR引發的肋骨骨折這些并發癥,這些并發癥和病人寶貴的生命相比,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記得幾個月前也報道過類似的事件。在武漢某醫院的急診室內,一名被成功救治的危重病患者,病情穩定后,對醫務人員索賠在搶救過程中被醫務人員剪壞其衣服弄丟東西!我不知道法院會如何判決這次的案件,如果單純從法律的層面,我可以幫那個病人和家屬找到很多醫生操作的紕漏,比如:孫醫生你是醫師資格證書還是助理醫師,如果是助理,那你必須在上級醫生指導下操作。比如,孫醫生你的執業地點在哪里?如果不是藥店,那你就涉及非法異地超范圍行醫。比如,搶救病人之前,你征得家屬的同意了,簽了知情同意書嗎?等等。 但我又想到,法律精神的本質是揚善懲惡,但是法律精神和法律條款,哪個更重要呢?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睹穹倓t》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路見危難,伸出援手”,同時對“英雄流血又流淚”說“No”。 無論法院怎么判決這個案件,這個案件已經引起了全社會對急救時醫生責任的討論和關注。我不希望下次帶教時對學生這么說:病人心跳呼吸停止后,不是即刻CPR,而是首先把病人家屬叫到辦公室,拿出筆,對他們說:不急不急,搶救有風險,比如骨折等多個并發癥,你同意后果自負嗎?先簽字,簽了后我們組織人員搶救。這不是耽誤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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