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超出公民義務
2016-08-18 17:43:3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原創稿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為震懾電動車闖紅燈違法行為,三亞交警日前創新舉措,發現、鎖定闖紅燈違法行為人,跟蹤到家到單位,組織其全家人、單位同事集中學習交通安全相關知識,讓違法者意識到行為的錯誤性。據悉,此舉效果明顯。但也有意見認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此舉超越了法律對交警的執法授權,是越權行為,不應該提倡。 應該說,法治宣傳、法治教育是推動法治、營造法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由此可見,在執法過程中,交警對違法公民進行交通法規上的宣傳教育,是法律有授權的。先哲孔子也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很多被處罰的當事人表示以后遵守交通法規,不再做讓鄰居和單位同事“瞧不起”的闖紅燈違法行為,也就是產生了“有恥且格”的效果。可以說,通過宣傳教育,讓違法者知道自己的錯誤所在,產生羞恥之心,是實現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與懲罰、德治與法治結合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假如所謂的“宣傳教育”已經實質上構成了對公民權利義務的限制,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負擔,那么就應該另當別論了。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并沒有類似通報批評的處罰方法。雖然交通違法有錯,但罪責相當、處罰法定是法治社會應有的共識,公民的其它權利,比如隱私權、名譽權并不應該受到侵害。便衣蹲點采用執法記錄儀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曝光,就有可能侵害違法者的隱私權。組織其全家人、單位同事集中學習交通安全相關知識,在“宣傳教育”的層面上并無不可,但如此“以案說法”并不是單純地知識宣講,而很可能會影響到該當事人在家庭、單位里的評價,對其造成實質上的負擔。 所以,從法治的角度來說,爭論的焦點并不在“宣傳教育”,而在于是何種性質的“宣傳教育”。發放《電動自行車文明安全出行手冊》等宣傳單、家庭小范圍內的警示教育,都沒有超越法律授權的內容。以身邊事為典型“以案說法”,又以親情為紐帶加強法治教育,是法治工作的創新,實踐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將當事人姓名、單位、違法事例通過公眾媒體曝光、在單位、社區等進行大規模宣傳,恐怕是超越了法律的授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的。“一人闖紅燈,全家學交規”,還須回到法治的軌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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