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陽節來前夕,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的有關情況。最引人矚目的是,該試行意見首次以規范性文件形式明確,部分繼承人未盡精神贍養義務的,判決時可視情況少分或不分遺產。(10月20日《現代快報》) 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蘇州市中院出臺《意見(試行)》對“常回家看看”的要求進行了細化,明確了“部分繼承人未盡精神贍養義務的,判決時可視情況少分或不分遺產”。但從法律制度層面來說,對“常回家看看”的要求以及處罰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從法律角度上講并無不妥之處,但通過運用法律手段強制讓子女贍養老人,從道德上而言讓人有疑惑之處。 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就算從法律角度對子女“回家看看”有明確嚴格的規定,讓一些不回家的人回家了,但是若子女并非發自內心想要贍養老人,在利益的驅使下,或許不會讓老人享受到晚年幸福,還會平添許多煩惱。 其實,“常回家看看”除了需要法律兜底之外,還需要孝道倫理加以引導,法律制度解決的是能否回家看看的問題,是前提條件;道德倫理則解決的是能否真心贍養服侍老人安享晚年的問題,是老人問題的關鍵,缺一不可,形成合力。 因此,讓“回家看看”成為理所應當,必須不斷完善制度體系,比如,戶籍制度,讓戶籍不再成為親情之間的障礙;休假制度,只有保障了職工合理的休假權力,才能有更多的時間孝敬老人。同時,要不斷加大孝道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宣傳,讓“常回家看看”深入人心,成為一種發自內心的自覺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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