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浙江省旅游條例》,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這部條例回應了近年來時有發生的種種旅游亂象,例如各種嚴重低于成本的低價旅游團和不愿購物的游客受導游威脅和侮辱。 浙江此條例并不是第一部相關條例,更不是第一次有相關規定出臺。就媒體曝光的事件來看,低價團和強迫購物現象屢禁不止,此次浙江條例能否起到應有的規范作用,有待進一步觀察。 實際上,以目前中國的現有法律規定來看,已有相關法規足以治理類似旅游亂象,以及為利益受損方(不論是游客還是旅行社)提供法律上的理據。例如對于強迫購物行為,《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游客可以據此在事后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假如強迫購物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受刑事處罰。 從以上司法救濟、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三維法律規定來看,強迫購物的行為已有現成的嚴密的法律規制,假如付諸實踐,足以多方位為權利受損者提供法律救濟。 根據以上對現有法律的分析,假如游客有便捷的維權渠道,大可提起訴訟(甚至是團體訴訟),或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控告,這些都足以有效維權。問題在于,一些行政機關在接到舉報和投訴后,是否怠于執法?強迫購物層出不窮,但鮮有聽聞始作俑者被行政拘留或是罰款的。 因此為了打擊旅游亂象,更重要的是加強執法,配合維權。這才是認識旅游亂象為何屢禁不止,以及如何遏制旅游亂象的關鍵問題。 @段思平:需創造條件“讓景于客”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國內旅游市場持續升溫,尤其是一到節假日,知名景區往往人滿為患。一些景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自身接待能力來者不拒,造成了一系列問題。比如2012年國慶期間,鼓浪嶼登島舉步維艱、游湖摩肩接踵,人們驚呼鼓浪嶼“幾乎被踩沉”。 網上最近在熱炒故宮限流,我認為它有利于文化遺產保護,還能讓游客享受更好的參觀環境,符合景區可持續發展規律,可謂大勢所趨。《旅游法》規定,“景區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布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但我們也要正視限流帶來的負面效應。顯然,限流對于外地游客的影響是最大的。因此,故宮和旅游部門應考慮到這部分游客的利益,在限流的同時,做好分流工作,創造條件“讓景于客”。 所謂“讓景于客”,是近年來一些旅游城市提出的倡議,號召本地游客在旅游旺季時,少去知名景區,把這些景區最大限度地讓給客人。實際上,故宮主要是旺季的時候才真正需要限流,如果“讓景于客”能落到實處,限流就不會對外地游客造成過多困擾。但“讓景于客”顯然不能只是嘴上的號召,而應實實在在地為本地游客創造條件。 比如,在旅游旺季時,旅游部門可向本地居民推薦周邊旅游資源,文化、體育部門可多組織文體活動,吸引本地居民參加。通過政策引導,靈活做好“讓景于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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