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積極介入事故調查,目前已對11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官員和企業高管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1人中,涉及了天津市交通委、安監部門、天津國土和海關以及天津港集團、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等六個相關部門,其中7名為廳級官員。 從警方對爆炸事件的瑞海公司、中濱海盛公司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到目前對11名官員和高管的立案偵查,無論是調查跟進速度,還是涉案人員的行政級別,都可以切實感受到這次事故追責的強烈震撼性。它傳遞的信息是,無論涉及誰,都不能逃脫應負的責任,嚴肅徹查的決心也給人以鼓舞。 對包括高級別官員在內的一批主要責任人予以刑事追責,是事故責任追查中頗有分量的一環,但在進一步落實一查到底的精神上,追責并不會就此結束。習近平總書記于8月15日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也強調,這起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和違法違章行為,一定要徹查追責,給歷史一個交代。 事實上,天津港事故所造成的巨大影響,絕不止于事故本身導致的直接生命財產損失,這起事故對于天津和全國而言都是一次巨大的震撼。這意味著,除了管理、規劃和監督上的直接過失及對應的刑事責任,在接下來的行動中,追責還要繼續深入,對于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人員的行政追責,以及事故發生后從應急處理到信息發布等不同環節,處置過程中是否存在缺位、不當等情形造成不良影響,及其所對應政治責任,都必將隨著追責的展開一步步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被立案偵查的11人中,包括兩名曾在新聞發布會上推卸責任的高官高懷友和鄭慶躍,其中,天津港集團公司總裁鄭慶躍以“一直忙于搶險救援等工作”為由,在事故發生后遲遲不肯露面,一度引發輿論質疑。像這樣互相推諉的現象,有的明知違反規定卻無動于衷,一旦出事就竭力推脫責任;有的發現事態嚴重了,就消極躲避責任;還有的根本認識不到責任,充分暴露出安全責任意識淡薄,而具體追責認定,不僅是對這些責任主體推諉塞責的有力回應,更是對全社會安全工作的一次警醒。 必須以天津港爆炸事故為最深刻的教訓,嚴肅、徹底、公正的追責,循著職能、責任的每一個環節,全面認清安全事故發生的各種潛在隱患、職責缺位的嚴重后果。這牽涉的不只是權責部門的監管,還包括從一線操作人員到企業管理者。唯有每一個負有責任的社會成員都能從中汲取教訓,悲劇才不會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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