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日施行。該辦法被旅游業內稱為“游客黑名單”。國家旅游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相關記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如果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通報。(4月7日《新京報》) 這些年,無論是國內游還是國外游,游客的不文明行為的確是隨處可見,小到隨地扔垃圾、隨口吐痰,在游覽的景區刻上“××到此一游”;大到毀壞文物古跡,打架斗毆,甚至在飛機上尋釁滋事……可以說,游客的這些不文明行為,不僅在國內帶來了不良影響,在國外也有損國人的形象。在這樣的現實境況下,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規范,顯然在意料之中。畢竟,在文明社會里,不該有太多的不文明行為。 事實上,早在2012年,國家旅游局就專門印發了文件,制定了加強旅游秩序監管的“黑名單”制度。只不過,這一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并不是如今的游客,而是旅行社、飯店、旅游集團等企業。而除此之外,在2013年,我國《旅游法》的出臺,也將“文明旅游”寫進了法律,這就為“游客黑名單”的簡歷埋下了現實的伏筆。因而,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規范與約束,不僅符合民意的期待,也契合法理的規范。 不過,仔細審視當前的“游客黑名單”辦法,仍然有一些疑問待解。辦法規定,黑名單信息在旅行社之間相互共享,這會不會導致信息泄露?必要的懲戒機制是能否真正跟上?畢竟,黑名單上游客的信息,還是比較全面的;再如,如此黑名單的出爐,會不會讓旅行社變得更加強勢,讓游客權利處于更加逼仄的位置?而除此之外,游客一般的不文明行為,這部辦法似乎又無能為力,只具備引導價值。這就是說,在信息保護、游客權利保障、對不文明行為的懲戒以及執行等方面,“游客黑名單”仍然要做好加法。 此外,辦法還規定,游客黑名單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征信機構通報。對不文明游客而言,有的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有的遭遇輿論譴責……大多已經遭遇懲戒,如果還把他們的信息當成公共信息給這些部門共享,是不是有“連坐”之嫌?這是否合理仍有待征詢民意。從這個方面來說,對于“游客黑名單”里面的一些規定,是不是也應該做一定的減法?這仍然是值得思考的。 可以說,“游客黑名單”雖好,但要做到必要的公平與正義,這背后仍然存在太多尚未填平的溝壑。因而,就“游客黑名單”而言,不僅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兜底,更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成功的經驗,更需要做好必要的加減法。唯有如此,“游客黑名單”才能更好地照進現實,成為倒逼游客文明出游的有力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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