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醞釀近8年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正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提出,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將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拘10日。 私家車拒不避讓,救護車阻塞不前,此般情景公眾并不陌生,甚至發生過由此釀禍、致人殞命的事情。既有前車之鑒,北京版的新規,自然獲得廣泛支持。“拒讓救護車最高拘10天”,如此嚴厲的懲戒力度,遠非扣分、罰款等處罰手段可比。的確,對于形塑公民行為習慣,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可這一切的發生,卻也是需要前提的!私家車主會否因為畏懼嚴懲,而主動給救護車讓路,或許還有待觀察。 顯然,法律若要產生普遍而真實的約束力,離不開嚴格的案例示范。這也意味著,只有拒讓救護車的私家車主能夠無一例外地受到嚴懲,才能真正建構起“新規定”的權威和現實效力。而要實現此局面,無疑要有一系列的輔助條件。比如說,恰當的權力動員,必要的技術準備,以及足夠有效率的執法過程等。 換言之,針對拒不避讓救護車的私家車,職能部門最需考慮的現實問題在于,誰來舉報、如何取證、怎樣判定和處罰?當然,可以將普通民眾和救護車設定為“舉報主體”,可是又該如何調動其參與積極性呢?再說完善取證,在“攝像頭”時常缺位的語境下,有無可能重新界定并利用好路人手機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等證據形式?至于后續的調查處罰環節,執法部門又能否以成熟的業務操作來應對此類案例? 只有解決了上述種種疑問,“拒讓救護車最高拘10天”的規定,才能落地生根。如若不然,此規定勢必可能造成守法者“吃虧”、違法者“得利”。須知,在我們的汽車文化中,素來存在一種“藐視規則,逃避規則”的偏好,違法駕駛而不被罰,甚至會被視作“賺到”。在這種背景下,法律原本的調節功能,不可避免會遭遇考驗。 之所以屢屢發生私家車阻路救護車的情況,很大程度與駕駛者的倫理信仰缺失不無關系。當駕車者對那些形而上的社會價值缺乏認同,只顧將自己利益最大化,所謂尊重生命、文明禮讓一類的倡議,便缺乏認真踐行的土壤。在此背景下,法律的調整與健全,雖必需卻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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