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24日《人民日報》) 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市場主體不斷迸發新的活力,《條例》的公布并實施,既是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后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通過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競爭的法律依據,這在監管老是跑在媒體后面的現實語境下,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現實意義。然而必須指出的是,企業信息公示不能搞“假公示”、“半公示”,甚至披著公示的外衣干著違法的勾當。 眾所周知,盡管“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時代已經慢慢過去,但在當下,數字就是經濟,數字就是效益,數字與稅收息息相關,誰能保證企業公示的信息都貨真價實?誰敢保證企業都能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企業公示的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不能滿足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需求,不能促進企業誠信自律,那么,企業公示信息除了忽悠公眾還有啥作用? 說到公示,“秘密”一詞不得不說,企業年度報告是否會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呢?雖然《條例》規定,公示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兼顧保護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那么公眾要問:企業會不會以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示應該公示的信息呢?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委實不少,比如,有北京律師向環保部申請公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但環保部書面答復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之后律師又向環保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環保部的答復仍是維持原有決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是什么“國家秘密”,這明明就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屬于應該公開的信息呢! 此外,企業信息公示需要企業進行信用系統建設,如果企業說沒錢進行信用系統建設,咋辦?工商部門對企業信息公示的監管主要靠信用約束,在誠信滑坡的當下,信用約束能有多大的威懾力?工商部門對企業信息公示的抽查,按規定不少于3%—5%,姑且不說這3%—5%中是否有假,單說還有95%-97%的企業沒抽查,就是一個很大的漏洞。 企業信息公示的作用必須肯定,同時也要看到,要真正實現讓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還任重道遠。四川方言中有個詞叫“假打”,主要意思是弄虛作假。要讓企業信息公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監管指導作用,必須嚴防“假打”,因為一旦出現“假打”,就會像毒瘤一樣迅速蔓延、不可收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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