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與奇虎360爬蟲機器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由于關系互聯網行業尤其是搜索引 擎的基本游戲規則,而被業界、政府和網民廣泛關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階段,沒有遵守百度的爬蟲協議,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應賠償百度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0萬元,同時駁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爬蟲協議(Robots)也叫拒絕機器人協議或機器人協議。爬蟲技術即事先逐一訪問互聯網上的每一個網頁,將每一個網頁上的信息進行分析后,提煉出最能夠概括這個網頁上刊載信息的關鍵字,將每一個網頁的網絡地址和關鍵字一并存儲在搜索引擎服務器上。自360推出搜索引擎服務以來,360與百度就陷入爬蟲協議糾紛。2012年,百度與360簽署了《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自律公約》。 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規則的缺失會讓互聯網行業陷入“叢林法則”的誤區,但同時,市場競爭需要給每一個競爭者公平的競爭環境,即使是后進入市場的競爭者,也應該有公平的競爭機會,以免陷入“叢林法則”中強者可以任意欺凌弱者的誤區。判決書中還提到:360已經多次向百度表示要求修改Robots協議,該主張是清晰明確的,而百度未能明確提出拒絕360的合理理由,故對《自律公約》簽訂之后,百度主張360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捍衛了開放、平等的互聯網精神,為互聯網行業的自由競爭和健康發展開辟了道路。法院的判決,表明百度這種單方面利用歧視性Robots協議打擊和限制競爭對手的行為不被法庭所支持。這樣的判決符合人類信息共享和互聯網自由開放、暢通無阻的共享精神。 對于人類的知識和信息儲存、傳播而言,搜索引擎是一項偉大的發明,它提供了海量、便捷的查詢平臺。比起內容提供者,搜索引擎最大的優勢在于技術優勢和平臺優勢,既方便信息的永久保存,也方便讀者的檢索查詢。因此,搜索引擎最大的優勢應該就是技術優勢,最大的力量也應該投入到技術進步當中,使信息的容量更大、更安全、更自由開放,內容檢索更便捷、提供給讀者的平臺和視野更全面開闊。這樣才最有利于知識的傳承和創新。大量的內容創造者、提供者不斷生生死死,偉大的搜索引擎則有可能像大學和圖書館一樣,保護著人類知識與信息文明的薪火相傳。 如果搜索引擎的先行一步者用不正當競爭的限制性條款,限制后來者抓取他們的非獨家信息,則不僅逼迫后起的搜索引擎把主要力量從技術創新轉向內容網站資源的爭奪,而且勢必導致時間越久遠的內容和信息喪失得越厲害,甚至永不可再得。這樣,不僅中國的互聯網將成為一個個彼此割裂的知識和信息孤島,而且一些知識的斷裂將有可能永難再續。與此同時,限制后來者、抵制競爭,形成百度獨家的行業壟斷,即使百度能夠成為千年萬年老字號,也不利于技術進步,不利于更安全地保存信息和更方便地進行用戶檢索。甚至,通過行業壟斷地位和搜索排名進行非正當市場行為,妨礙正當的信息競爭的事件會一再發生。(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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