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兒時和小伙伴們玩過一種闖關游戲,如果“闖關者”被“守衛”捉住,就得跟他互換角色,直到抓到下一個“闖關者”為止。有趣的是,相似的情節在現實中上演了。 近日,武漢漢陽城管部門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對違規行人進行處罰,即如果市容監督員發現行人闖紅燈過馬路,該行人就必須在原地替市容監督員“值班”,提醒市民看燈通行,直到抓到下一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才可“下崗”。 雖然罰款對行人闖紅燈也產生了一定的約束力,但效果有限。在一些人看來,為了趕時間,罰個五塊十塊錢沒什么大不了。設想,如果為了趕兩三分鐘的時間,卻要以犧牲十幾分鐘甚至半個小時為代價,他們還敢輕易闖紅燈嗎?況且,在眾目睽睽之下站著,尷尬是難免的,想必教訓也會格外深刻。 重罰之下,必少莽夫。據悉,該方法實行一周以來,違規行人較此前下降了五成,可謂是立竿見影。接力站崗看似是一個好辦法,然而仔細推敲下來,諸多問題值得商榷。 從法理上說,罰站崗涉嫌限制人身 自由,有沒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都無權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并未提及罰站崗。法無授權不可為,罰站崗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 再者,市容監督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整治“中國式過馬路”是一項系統工程,離不開治安、交管、城管等多部門配合,城管部門聘用市容監督員協助維護交通秩序,本無可非議。但無論如何,處罰違規行人的執法權只屬于交管部門,市容監督員無權作為執法主體,更不能授權他人施加懲罰。一旦市容監督員越俎代庖,就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矛盾。201 1年,武漢市容監督罰款推行不到50天,已有12名市容監督員遭到群眾毆打,導火索就是市民不滿處罰,引發沖突。 整治“中國式過馬路”,除了依法處罰,根本之道還在于通過潛移默化的道德教化,讓相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實現這個目的,光有規定還不夠,尤其需要講究方式方法。且不說站崗時長不一有失公允,那些被罰的行人潛意識里還會指望著別人早些違規,好讓自己盡快脫身。如此一來,“文明接力”很可能成為“不文明接力”,與初衷背道而馳。 當然,為醫治“中國式過馬路”這一頑疾,任何嘗試都值得關注和鼓勵。不過,前提是這些舉措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如果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又有損百姓合法權益,即使收到了一時之效,也無法持久。其實,罰站崗并非武漢首創,多年前,南京、深圳、南昌等地也曾嘗試過,都難以持續,這些都不失為警示,值得相關部門記取。 同時,對于那些不太完善的制度,也不必一棒子打死,不妨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比如將罰站崗改為擔任義務志愿者,推行柔性執法,把處罰記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等,更好地涵養我們的馬路文明。(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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