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市襄棉集團拖欠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借款幾千萬元,經湖北省高院審理判決,裁定由隨縣法院執行追討欠款。隨縣法院卻認為,根據省高院判決執行拍賣程序,可能爆發不穩定因素,難以實質執行判決。對這起典型的執行難案例進行剖析,有助于人們正確認識維穩與維權的關系。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依法履行已經生效的省法院裁決,以維穩為由,容忍欠債不還,這就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這不是維穩,而是給社會添亂。 有些地方之所以發生群體性的事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沒有得到及時有效解決,又缺少正當的渠道釋放,以致負面情緒發酵,引發新的矛盾,陷入某種維穩怪圈。這說明,維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人心穩,社會才穩,維權是最好的維穩。堅持依法公正辦案,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了公平待遇,得以安居樂業,才能從根本上消除矛盾之根。把維權做好了,功夫下足了,穩定就會不請自來。 然而,一些地方卻將民眾合法的利益訴求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導致維穩手段出現異化。比如,不惜花重金維穩,以求得表面寧靜;面對群眾的訴求,不是認真傾聽,而是粗暴對待;面對人民內部矛盾,不是耐心疏導,而是花錢買“平安”;以為政府比法院管用,領導批示大過法律,“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凡此種種,都是把維權棄置一邊。這種維穩方式,以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為代價,只會使社會矛盾復雜化,營造一種穩定假象。一些地方出現執行難問題,一個重要因素就在于,不能擺正維穩與維權的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這為處理好維穩與維權的關系,提供了新思路。把群眾合法的訴求解決好,使群眾利益得到有效維護,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而穩定的社會環境,可為群眾提供安居樂業的保障。維穩與維權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為了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就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絕不能以維穩為由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沖擊憲法、法律的底線;司法部門則要排除權力、金錢、人情等法外因素干擾,堅持依法公正辦案,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從源頭化解矛盾,引導公民訴求進入法治軌道,筑牢社會穩定的民心基礎。(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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