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海建 有河南南陽市民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記者發現在河南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等地均建有類似機構,職能都是對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2月13日《新京報》) 盤點2013年中國法治進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3年12月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意義深遠。勞教的廢止、信訪的弱化,是公民權益更為接近程序正義的大勢所趨。刑法早有規定,未被法律判處有罪的公民不得長期關押。從歷史長河上看,人身自由,向來是法律正義的試金石。如今,一條配有“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引發國內輿論地震,原因在于這樣的機構設置,間接復辟了剛剛被宣告“死刑”的勞教制度。網友說得很犀利,訓誡中心,不過就是“新型勞教所”。 事實上,駐馬店市政府網站去年12月24日發布的一條“政務信息”顯示,該市正陽縣建立“訓誡中心”是“積極探索依法集中處置非正常上訪新路子”。該縣財政專門下撥30多萬元經費,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成立縣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該“政務信息”還稱,正陽縣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登記造冊,由專職訓誡工作人員、非訪人員所在單位領導分別對其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并簽字歸檔。可在公眾眼中,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不過是非常態手段維穩的“創舉”罷了。 正如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楊偉東教授所言,此舉不僅違背了《行政強制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更與新一輪司法改革對信訪制度的定位相悖。法理而言,《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也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而《信訪條例》只是行政法規,如果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顯而易見違背了上位法。此外,縱觀《信訪條例》的規定本身,也并沒有隱含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許可與意思表達。簡言之,信訪是公民權利,訓誡也不等于限制人身自由,在信訪中的違法行為也完全可以用刑法等來兜底,那么,何苦專門建造一個訓誡中心來管制信訪上的糾結? 13日上午,河南南陽市委宣傳部新聞科人員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稱:“這是省里的統一安排”。這樣的說辭,顯然不能從法理與情理上說服民眾的質疑與擔憂:地方上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創設”出“訓誡罰”,恐怕不能知錯不改,更不能成為法治社會的“法外之地”。即便出于有序引導信訪工作來看,這種以限制人身自由為特征的訓誡中心,只怕也不會真正紓解矛盾、增益和諧。靡費財政又涉嫌違法的訓誡中心,不需要問責嗎? 勞教制度走了,信訪排名散了,訓誡中心卻大有如火如荼之勢,這是值得警惕的現實。“無期訓誡”究竟存在不存在、地方文件有無違法之實……這些問題固然需要掘進,更重要的,還得從制度上扭轉動輒管制私權的沖動,敬畏公民權益、固化法治理念,已經灰飛煙滅的勞教制度才不至于總被“借尸還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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