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后,被當地政府工作人員“拘禁”于“南陽市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這條配有“臥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圖片的微博隨即引發網友關注,不少網友質疑其為“新型勞教所”。記者查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網站發現,在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等地均建有類似的“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 勞動教養取消之時,就有一些學者擔心,會不會在勞動教養之外,地方政府為“維穩”需要又設立一些“新型勞教所”, 取代勞教所、精神病院、學習班等,以對付上訪人員。不幸的是,這種擔心正在變成現實,這勞教還沒有取消多久,一個新名詞和新場所——“訓誡教育中心”就橫空出世。事實證明,公權力沒有打造結實的籠子,公民權利就會進入籠子。 先說“非正常上訪”,很多地方將越級上訪、多次上訪視為違法,以往是用勞教或者“被精神病”來打擊。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越級上訪、多次上訪就是違法,如果上訪無理或者已經按照程序終結,那么就不再受理或者按照程序辦理就是了,所以,打擊“非正常上訪”無從談起。當然,如果在上訪中聚眾擾亂了公共秩序,或者是有其他違法行為,可以用其他法律處罰,但處罰的不是上訪行為,而是其他違法行為。 再說“訓誡教育中心”,當地政府不承認這種中心是羈押人的地方,甚至面對記者的采訪都不愿意承認它們的存在。但是,“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在訓誡所內與外界隔絕,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沒收通訊工具,不允許探視”,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求被訓誡者“簽訂保證書,否則無期訓誡”,難道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嗎?不是變相的羈押還是什么?要知道,就連刑訴法規定的正式強制措施“傳喚”也不能超過12小時,不能連續傳喚,二次傳喚間隔不能低于12小時。而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來規定,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根本無權設立所謂的“訓誡教育中心”。 地方政府設立“訓誡教育中心”和將上訪人關在“訓誡教育中心”,對于決策者而言,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而對于具體執行者來說,就是對上訪公民的非常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這兩種行為都是刑事犯罪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這些“訓誡教育中心”堂而皇之地在縣公安局拘留所設立專區,縣財政還專門撥款,卻無人追究。 對于廢止諸如勞教這種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來說,不能只“頭疼醫頭、腳疼醫腳”,關鍵要把公權力關進籠子里,這就必須要設計一個合理的制度,讓當地紀檢、檢察、人大真正能行動起來,公權力能互相監督與制約,公民權利能監督公權力,如此,各種“新型勞教所”才不會再出現。 浩瀚(江西 檢察官) |
相關閱讀:
- [ 02-14]警惕“訓誡”淪為變相非法拘禁
- [ 02-14]“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涉嫌非法拘禁
- [ 02-14]“訓誡中心”為何曾被當成“改革經驗”
- [ 02-13]警惕“訓誡中心”異化為新的勞教所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