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泄密應加大懲處銀行
www.fjnet.cn?2012-03-16 14:57? 張洪泉?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011年2月下旬起,上海警方連續接到幾十起報案,涉及招商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多家銀行,被盜金額最高的達到233萬多元。有兩起已經證明,是由工行和招行的內部員工出賣客戶信息造成的。(3月16日新華報業網) 對于銀行員工泄密這類問題,看似是員工個人問題,其實還是銀行內控管理出現問題,而很多事情無法完全用法律來調整,只能靠加強銀行內部管理來解決,對銀行泄密的懲處力度應該上升到停業整頓、退市和高官禁業的高度。 鑒于銀行泄露客戶個人資料對社會危害之廣之大,國家和地方都有較為嚴厲的法律。《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確規定:金融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江蘇省信息化條例》中明確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竊取、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信息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盡管有這些嚴格的法律,但是囿于維護銀行形象,每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銀行總傾向于大事化小小時化了,生怕外人知道銀行管理不行。其實這樣看似維護了銀行形象,其實是對銀行、客戶和社會的極度不負責任,同時,也助長了銀行員工敢于違規的膽量,增加了不法運功冒險賭一把的僥幸心理。 說實話,相對銀行日進數億元的暴利,50萬的罰款連九牛一毛都算不上,基本就是隔靴搔癢。而在具體操作中,對于不涉及銀行資金安全的違規問題,很多銀行僅限應付監管,管控流于形式。銀行的內控管理制度、行業的監管要求、國家的法律法規,在銀行這些內鬼眼里,神馬都是浮云。 既然銀行不怕罰款,也不能管好涉及個人信息的安全問題,還不怕經濟處罰,況且給社會和客戶造成了重大損失,對于這樣的銀行,只有通過限制營業,局部退出,或者限制高官終身禁業等方式,來約束銀行銀行行為。有時候,關門和讓一把手走人,往往比無數條法律法規更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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