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全國政協舉辦“大力發展我國養老事業”提案辦理會。“以房養老”提案的辦理部門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我國現有的制度房屋產權70年,“以房養老”難以推行,“如果是房價上行期,‘以房養老’問題不大,可如果遇到房價下行期,有可能遇到其他問題”。(9月29日《新京報》)
一般來說,晚年養老資源主要包括兒女、金錢和房子三種。當前,單靠社會養老金很難滿足老人退休后的高質量生活,“421”家庭結構使得單靠兒女贍養也越來越不現實,因此,“以房養老”模式呼之欲出,被寄予厚望。
所謂“以房養老”,就是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養老融資方式。老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金融機構,之后按月從金融機構領“工資”。老人離世后,房屋歸放款的金融機構所有。早在2007年兩會上,就有全國政協委員曾提出“以房養老”觀點,近年來,上海、浙江等地已經積極探索試點,但卻是“雷聲大,雨點小”。
除了養老觀念陳舊、養老機構不完善等因素外,房屋70年產權是推行“以房養老”的主要障礙。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最高年限為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使得“以房養老”的操作性性大打折扣。通常當老人年邁將房產抵押時,商品房的產權年限大都已經不多,等到老人去世,年限更是所剩無幾。扣除已支付的養老金成本,保險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并不能從剩下的產權年限中獲得太多收益,甚至存在入不敷出的風險。更何況,金融機構將房產收回后無非出租或出售以獲得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一旦遇到房市低谷,租不出去或賣不上價的情況也是可能發生的,這進一步加劇了業內的悲觀預期。
實際上,在“以房養老”問題凸顯之前,房屋70年產權已經備受詬病。業內人士指出:“在‘買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無法擁有真正的恒產,這既不利于提升、改善人民福利和生活品質,也不利于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盡管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條文過于籠統,并未就涉及廣大群眾關心的“續期時使用權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費用”這一關鍵問題。有網友質疑道:“房屋產權只有70年,難不成要世世代代做房奴?”
近年來,有關改革房屋70年產權制度的呼聲日漸高漲。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宗慶后提交提案,建議對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期滿后處置辦法的法律進行修訂,以“到期后自動無償續期”為原則,確系由于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情況亦要按當時的市場價予以補償。不過,公眾聲音似乎并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和響應。誠然,從1990年建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算起,70年的產權期限似乎還很遙遠,但時不我待的老齡化問題已經等不起了,相關改革必須提到日程上來。
根據2010年11月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我國65歲及以上總人口為1.19億人,占8.87%。早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我們,正面臨“人口規模大、老齡化速度快、未富先老”等嚴峻考驗。在這一背景下,銀監會的調研結論能否成為相關部門的決策參考,倒逼房屋70年產權制度“破冰”,進而推動房產擔當養老重任,促進社會化養老事業協調發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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