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國資委頒布《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開始規范4萬億元央企海外資產的監管。國資委規定境外企業出現7種情況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6月28日《新京報》)
出問題再監管,是一種亡羊補牢,正是由于近年來央企海外虧損問題頻傳,如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巨虧5.5億美元、去年中鐵建在沙特項目巨虧41億元等,催化了相關規定的出臺——這標志著監管部門開始規范對龐大央企海外資產的監管。我們還不太清楚之前是否存在著監管“盲區”或“空白”,但應該存在著監管漏洞。這一次量身定制的規定能否起到“時猶未晚”的功效?只能拭目以待。
國有資產流失是個“老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在“異國他鄉”也不是沒可能。《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施行標志著保護國有資產步入法治化軌道。國有資產的流失“很可惜”,老百姓“很心疼”,因為國有資產屬于全民所有,屬于全民的國有資產糊糊涂涂不知去向,老百姓能不心疼嗎?監管央企海外資產,當然也要從完善監管制度與機制入手,進而逐步規范。
問責境外投資失誤者,這是必須的。央企在境外投資,是謀求“更大發展”,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必然,也是參與國際競爭、爭奪話語權的路徑之一。預期收益越大,承擔的風險也越大,從總體受益情況看,還是比較樂觀的——據國資委統計,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戶央企投資涉及境外單位5901戶,央企境外資產超過4萬億元,當年利潤占央企利潤總額的37.7%。對于風險的評估,尚沒有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只能等到“失誤”“虧損”等暴露之后才想起來“問責”,在此期間,我們一般已交了巨額的“學費”。
央企境外資產,“問責”更要“問效”。“問責”是一種責任認定,是一種糾偏行為;“問效”則是進一步的監管行為。在境外投資根本目的在于“收益”,在于占領國際市場,在于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分工。“效益最大化”是資本的屬性,如果央企境外資金處于“平庸”狀態,既達不到“問責”程度,又不能達到預期“收益”,是否就可以“高枕無憂”?鑒于此,很有必要建立一套央企境外資產的“問效”機制,適時進行評估,這也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需要。
延伸一點看,“問效”還應包括利潤流向和利益分配體制問題。無論從國企的全民所有屬性,還是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來看,國企的“全民分紅”都不能再回避了,進一步健全“全民分紅”機制,迫在眉睫。其實,全民分紅機制可以強化公眾對央企國企的監督責任,更有利于央企國企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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