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市培才中學高三女生何倩在新浪微博發帖替父親申冤。何倩的父親叫何耘韜,擔任湛江廉江市國土局副局長。2005年執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產企業未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在一塊土地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辦證的意見。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5月18日《南方日報》)
即將參加高考的湛江女孩何倩,因為爸爸突然入獄而無心學習,她帶著一肚子的困惑上網發微博求助。何倩的質疑來自兩方面,一,爸爸只是市國土資源局的副局長,只是政策的執行者,為何要為政府的行為承擔責任?二,那些向爸爸下達命令的人為什么沒有受到處罰?
何倩的質疑,其實指向的是同一問題,那就是官員在工作中的獨立性問題。對于何倩的爸爸何耕韜來說,執行上級的命令,于理于法不合,還會出現如今因為瀆職罪而獲刑的局面;可倘若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后果恐怕更加嚴重,說不定早就因“破壞招商引資,破壞廉江的經濟建設”而獲罪。最重要的是,可能因此得罪了領導。久在官場混,誰都知道得罪領導的厲害。被掛起來,給你穿小鞋,這都是習慣性做法。左也不是,右也不是;簽也不是,不簽也不是。何耕韜的苦惱可能是諸多公務員在工作中都會遇到的。
可現實中,領導們既可以隨心所欲地問責下級公務員,又可以不為自己錯誤的命令負任何代價。這種問責不平等,一方面導致了下級公務員無法在工作中保持獨立性,另一方面導致領導們不顧民生盲目上馬大工程、政績工程。所以,往往項目一出事像何耕韜這樣的執行者可能立即就被送上了審判臺,領導們卻能逍遙法外,有的甚至平步青云、一路高升,絲毫不會因為他曾經作出的錯誤決策而影響他的仕途升遷。
實際上,健全的問責機制,既應包含對中下級執行者的問責,也要包含對上級發布命令者的問責——因為前者專注于既定政策的實施,負有行政責任;后者享有決策權,負有領導責任。所以,從這個角度講,無論是領導只打了個電話口頭通知,還是單獨對執行者“面授機宜”,也都應該被問責。
據何倩介紹,她的爸爸是一位參加過越自衛反擊戰立過戰功的老兵,為人正直,可即使這樣,在強大的長官意志面前,他也無法保持自己的獨立性。何耕韜的簽字,固然有他的過錯理應為自己的錯誤“買單”,但是好的法律應該保證好人不能成為別人作惡的工具。
我國的封建傳統比較漫長,行政部門的“官本位”思想一直比較濃厚,就意味著在工作中長官意志、唯上意識強勁。這種情況下,倘若再沒有健全的法律保障這些執行者們的獨立性,像何倩爸爸這樣的公務員就會成為領導們得心應手的“簽字筆”,整天為他們不知何時到來的牢獄之災提心吊膽??勺罱K,受傷的還是廣大納稅人,要持續不斷地為領導們的錯誤反復“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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