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學者表示,為了穩定,我們不惜犧牲民生;為了穩定,有些地方竟然把“文革”時游街批斗的一套都拿出來了;為了穩定,我們不惜濫用警力。這樣的“穩定壓倒一切”,究竟壓倒了什么?壓倒了民生,壓倒了人權,壓倒了法治,壓倒了改革,而穩定卻壓不倒腐敗,壓不倒礦難,壓不倒違法拆遷。(1月4日《國際先驅導報》)
小到一個家庭,中到一個單位,大到一個國家,人際關系乃至社會秩序相對穩定,才能有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否則,不說“一事無成”,起碼是“效率低下”——“維護社會穩定”這個“大道理”大家都懂;不過,眼下,在我看來,“維穩”的前提是“維憲”。
說起“維穩”,也不是沒有成功的先例。去年上海的“11·15”特大火災,那事態不能說不嚴重,死傷人數不能說不“眾多”,經濟損失不可謂不大,但上海市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在處理這一事故過程中,包括臨時吃住在內,“想災民之所想,急災民之所急”,將善后工作做細做實,可以說,“11·15”事故的處理基本上沒有“節外生枝”。然而,現在的問題是,面對我國《憲法》所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的人在網上發個帖子而被“跨省追捕”,有的人舉報官員貪腐被關進精神病院,有的人合法的住宅被“連夜推倒”,有的人合法的承包田被非法征用。事實上,往往“維穩”成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遮羞布,特別是遇上群體性上訪,動輒動用大批警察,對那些表達合理訴求的民眾“如臨大敵”;更為糟糕的是,有的地方,不讓老百姓跟記者說話。如此等等,這些荒唐行徑,嚴重地踐踏了國家的“根本大法”,這類的“維穩”只會是“火上澆油”。
說起“社會穩定”,起碼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準則”,這個“統一的準則”就是“法律法規”,就是憲法。如果說,只叫老百姓守法而官員可以不守法,那么這樣的“維穩”,只能越“維”越不“穩”。
當下中國,社會正在轉型,利益多元,矛盾多發。 在這樣一個時代大背景下,維護社會的穩定,“大前提”是要“維護法律的尊嚴”,特別是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反觀之,如果國家的法律,特別是憲法都得不到尊重而官員帶頭“經常違憲”,那么這個社會還談何“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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