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式執法:無“懲前”怎能“毖后”
www.fjnet.cn?2010-07-27 13:07? 王琳?來源:東方網
我來說兩句
屢禁不止的“羞辱式執法”有了兩則新的例證:一是東莞市某派出所在媒體上公布繩牽賣淫女照片,一是武漢某派出所實名曝光賣淫嫖娼人員信息。這些本應在地方流傳的小事件,因為涉及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基本態度,而震動全國,由此引發的網絡討論更是持續火暴。
面對鋪天蓋地的批評與質疑,當事方隱身事外不予回應。缺乏互動的監督可能流于單方的情緒宣泄,輿論監督的本源意義大打折扣。而就在公眾翹首以盼當事警方能夠知錯就改時,公安部的通知先行而至。據報道,這份通知點名批評了“當前一些地方基層公安機關和民警片面追求打擊效果、輕視保障人權的觀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公開、公正、文明、理性執法,執法方式嚴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了違法人員的人格尊嚴”。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時,要堅決制止游街示眾等有損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做法,努力實現執法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從內容上看,公安部的通知并無新意。但在游街示眾等“羞辱式執法”依然抽風式發作的當下,這份內部通知仍有其意義。它向發文對象(全體警察)再次確認了“羞辱式執法”嚴重違反國家規定,侵害了違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就在通知公開的前一天,還有廣東某地公安機關的官方微博在為東莞警方繩牽賣淫女辯護。該微博如是稱,“用繩牽賣淫女,不違法。要求違法犯罪人員指認現場,是刑事訴訟法要求的一種證據。”這一論調應能代表部分警員的觀點,面對輿論一邊倒的批評,仍有警員不理解、不服氣,當然也拒不道歉。
而事實上,賣淫只關“治安處罰”,而無涉“刑事犯罪”;所依之法應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非《刑事訴訟法》。公安部的通知,有助于在警方內部統一思想,終結諸如“將賣淫女游街示眾是否違法”這般極為幼稚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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