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湖南省婁底市一場公捕公判大會在華菱漣鋼集團的足球場召開。會上對偷盜漣鋼生產物資、阻礙漣鋼生產經營發展的32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對20名犯罪分子進行宣判。6000多群眾圍觀了這場大會。當地媒體配發了多幅照片——多名五花大綁的男子,頸掛紙牌寫著自己的罪名和姓名,被押上司令臺前方示眾。
警察又搞示眾了!類似新聞一出,往往會引發網上熱議,且觀點截然相反——反對者認為示眾游街是法外施刑,超越人的尊嚴的底線,況且還只是嫌疑人,未審先罰不妥;支持者則大呼過癮,正義得到伸張,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司法機關搞公捕公判,甚至游街示眾合法嗎?
我國1980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執行死刑不應示眾。但在隨后的嚴打中,這一條法律就被踐踏,經常在市內繁華地段先游街示眾,后槍斃。1984年美國的《新聞周刊》刊登了廣西桂林嚴打中處決犯人的照片,引起當時宣傳部門和司法部門的重視,聯合下文強調各地務必遵守刑訴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游街示眾;1986年兩高、公安部又下文強調這一規定,“以免對外造成不良影響”。
1988年兩高、公安部又下發了《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明確規定: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都是違法的;將不準游街示眾的范圍從死刑犯,擴大到一切已決犯、未決犯。
讓人遺憾的是,在1996年修訂后的新《刑事訴訟法》里,沒有規定不準示眾(除了死刑犯),至此,對各種罪犯、嫌犯的示眾再也不受1988年通知的約束。所以,婁底市搞示眾的做法并不鮮見,去年4月,溫州市在市中心甌江帆影廣場舉行盛大的宣判處理大會;再早的有2006年11月深圳警方將100名涉嫌賣淫、嫖娼者游街示眾。
無疑在體育場、廣場示眾,有著“劇場效果”,或可稱為震懾犯罪分子。按福柯的“權力運作”的理論,權力者通過這種儀式表演,不只是震懾犯罪分子,更是樹立自己的權威。古羅馬時代的角斗士表演要進行一天,中午休息時段,就是用來處決死刑犯的。其后歐洲的君主一直通過舉行公判儀式來彰顯王權,這非但沒有引起公眾的反感,反而引來一眾看客的叫好聲。直到18世紀末,隨著公民權利和人道主義意識的覺醒,公判大會才在歐洲消失。公眾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之前,政府是不會“賜予”的。如果游街示眾,真有那么好的效果,咋不見腐敗官員被游街示眾,那總比參觀“紅樓”什么的警示作用大吧?
而且,照片顯示被示眾的男子們,不僅戴上了手銬,還被用麻繩五花大綁。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約束性警械包括制式的手銬、腳鐐、警繩等,但并沒有麻繩,更不包括頭頸上的紙牌。當然你可以說警察用的麻繩就是“警繩”。十年前世紀悍匪張君在重慶落網,在其已被完全制服的情況之下,文強還是戲劇性地一腳踩在他頭上,打電話向上級報告“張君就在我腳下”,并留下了照片廣為傳播。不知張君頭上的那只腳算不算“警腳”?
孔子的徒弟宰我有一次直白地告訴皇上:夏朝的神主牌位是用松木做的,商朝是用柏木做的,我們周朝人要用栗木,這就是為了“使民戰栗”。孔子聽了說:這是歷史問題,就別追究了。如果游街示眾,能起到“使民戰栗”的效果,那我更希望對腐敗官員游街示眾,這樣可以“使官戰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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