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警察下達罰款指標,逼著警察違法亂罰款,導致無數違法亂象,“罰款指標”和“指標執法”早成眾矢之的,不過湖南株洲交警部門似乎絲毫沒有意識到這一制度的不正當性。面對輿論的質疑,該省交警總隊官員表示,交警部門通過績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從而減少交通亂源,確保良好的交通秩序。希望社會能正確看待這一問題。(4月28日《瀟湘晨報》)
真不知道交警部門憑什么讓社會“正確”理解“指標執法”?一方面,這一規定帶著天然的制度漏洞和原罪,規定預設了有無數的違法事件等著交警去查,可現實并非如此,當背負著罰款壓力的警察無法完成指標時,他們只有去違法執法和亂罰款了,這等于是逼著警察濫用權力。另一方面,這種罰款指標的考核邏輯已經在現實中制造了無數執法罪惡,最極端的異化莫過于“釣魚執法”——指標壓力下罰不到款,就設下釣魚的陷阱去誣陷良民。
交警總隊這位官員說,下達人均查糾違法任務,主要是通過激勵機制促進民警對交通違法行為有所
作為,是一種績效考核方式——言下之意是,企業可以用指標為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公共部門為何不能?
這種在績效考核上將政府與企業進行類比,并將企業那套考核模式復制到政府中,是完全行不通的,會誤導政府陷入公司化陷阱,將政府異化成一種牟利的公司、公權成為牟利的工具。
政府雖然與企業一樣,也有利益和效率追求,所以也需要對職員進行績效考核,但基于政府的公共性和“公平優于效率”的價值追求,不能復制企業那套績效考核方式——因為那套績效考核是按“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邏輯設計的,如果復制過來的話,會誘發和暗示政府職員也按“私益最大化”的邏輯去使用權力,結果必然會使執法發生異化。
在企業中,老板給員工定指標不要緊,再大的指標壓力和工作任務,員工除了自己努力完成指標外,別無他法。而政府部門就不一樣了,由于公權力隱含著天然的侵略性和擴張性,上級給下級下達了罰款指標和任務,下級無法完成,由于他們掌握著罰款的權力,他們很可能利用這種權力進行亂罰款,以非法執法將壓力轉移。
所以,基于權力隱含的這種腐敗取向,政府在設計一個制度上,對濫用權力的防范要優先于任何基于績效考核的價值取向。相比防范權力之惡,績效真算不上什么;可以容忍權力無所作為,但絕不能用權力去侵害民權。交警不去管交通違法行為,這不是什么大害,可以罰款任務逼著交警完成任務,完不成任務就創造條件完成任務,那是更大的危險。
當下許多政府部門都有這種指標依賴癥,動不動就下達指標,動不動就分配任務,這既暴露出其懶政,更表現出其骨子里那種“將政府當成公司”的思維。是的,下達了罰款指標,方便了上級管理,保證了財政收入,卻隱藏著極大的濫權和腐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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