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周末》報道,因拆遷鬧出人命的地方,官員盡皆安然無恙。江蘇東海、鹽城,北京海淀,山東膠州,福建泉州,黑龍江東寧先后發生拆遷戶自焚,湖北武漢拆遷戶被鏟土機活埋,當地官員無一人被問責。因唐福珍自焚事件被停職的成都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鐘昌林,日前亦官復原職。
復出的鐘昌林,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稱,他對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執法者,應嚴格執法,在法律面前不應該有歉意”。寥寥數語,相當冷靜,乃至冷漠,甚至冷血。
羅馬暴君尼祿曾說:“我要哭了,快把眼淚罐子拿來”。他流了兩滴淚,“一滴給我的臣民,一滴給我母親”。鐘昌林的表現,卻更冷血。他的血管里流淌的似乎不是溫潤的血液,而是來自極地的冰刺。面對自焚這一人間慘劇,一味以所謂“法理”來搪塞,甚至對絕望無力的自焚者橫加譴責,而絲毫沒有基于人道主義的同情以及對自身粗暴執法方式的反省,只能說他已經達到系統機器螺絲釘的極致,而挑戰了政權倫理的底線———“執政為民”,“以人為本”。
實際上,鐘昌林的思維,不只冷血,而且愚頑。他高唱法律至上的調子,那就來看看他用以遮羞的“法律”究竟是怎樣的法律。
在唐福珍自焚案中,當地政府所援用的《拆遷條例》,早已臭名昭著,被法學界稱作惡法。其不僅與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沖突,也與2007年頒布的保障公民私有財產的《物權法》沖突。惡法非法,面對惡法,公民當然有不服從的權利。
所謂“公民不服從”,我們可以看到大約有三個源頭——— 蘇格拉底、梭羅、馬丁·路德·金,而在羅爾斯的論著中得到系統歸流。依照羅爾斯的定義,“公民不服從”大約是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在唐福珍等拆遷案件中,維權業主選擇了包括自焚在內的激烈方式來表達不服從。此種不服從有其內在合法性——— 恰好建立在其不服從對象———《拆遷條例》的非正義之上。如《人民日報》一篇時評所言:“《拆遷條例》為加快城市化進程而賦予地方政府強大的拆遷權力,立法理念以保障政府權力為中心,過于強調公民‘服從的義務’。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已經不合時宜。”鐘昌林的愚頑,還表現在其對唐福珍悲劇的定性方面。他說:“我覺得唐福珍自焚是一個法盲的悲劇。唐福珍對我們的工作不了解,把個人利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鐘昌林說出這樣的話,才真是一個科級干部的悲劇。在拆遷事件中,個人利益當然高于所謂“公共利益”,因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是寫入了《憲法》的。此外,依照當代政治學的主流觀點,并不存在什么“擁有整體利益的社會實體”,存在的只是個體的人,任何人都不能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名侵犯個體的權利——— 其中最沒有權利這樣做的就是國家和政府。換言之,我們也許無法追求個人幸福的最大化,但至少可以追求對個體權利侵害的最小化。
要之,鐘昌林對唐福珍的毫無歉意,與兩年前下跪書記蔣國華的“我下跪不是內心有愧”,異曲同工,均折射了官員的悲憫心凍結與責任感喪失。吊詭的是,也許恰恰需要失去悲憫心與責任感,他們才能在體制內左右逢源,仕途飄紅。然而,如果像鐘昌林這樣的政府官員面對執政中出現的一個又一個災難,不論是礦難、結石寶寶,還是拆遷自焚,始終毫無愧歉,拒不負責,那么他們總有一天要付出遠比道歉、問責更慘痛的代價。
(作者系知名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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