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官員被問責后,還能不能復出?這是個很有爭議的現實話題,有人說復出會損益問責的威嚴,當然,多數聲音表示贊同。一個樸素的道理就是,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只要改過自新。最新消息是,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對受行政處分官員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規定:受處分人的處分期限滿了,要由監察機關及時解除處分,對本人沒有影響,他今后的晉升、晉級不再受處分的影響。
單從官員問責制度設計的完整性上來說,一個完整的處分當然離不開必要的解除程序。任何一個人所承擔的責任,本身就有大小、時限、輕重之分,一個官員因為被問責,就徹底終結其政治生命,未免絕對化。
“法律不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可以預見,今后有一大批問責官員要依據該法復出,我們不應該感到驚訝。不過,在現實與未來之間,一頭是官員復出有法可依的愿景,一頭卻是官員病態復出的亂象,不能不讓人產生判斷和認識的某種斷裂感——— 在官員問責從“風暴”走向常態的今天,官員病態復出比比皆是。比如,甕安事件中的縣委書記、火車出軌事故中的濟南鐵路局長、派警察進京抓記者的遼寧西豐縣縣委書記以及阜陽假奶粉案中的一眾官員等等。他們剛被問責“下崗”,旋即實現“再就業”,繼續“領導干部”生涯,演繹著一出出“假問責、真復出”的鬧劇。
無疑,先問責后復出,兩者之間存有某種因果轉化,無問責、不復出,而一旦問責虛張聲勢、糊弄輿論,則此后的復出就一定是有瑕疵與污點的。一系列官員“帶病”復出也證明了這一點。可以說,這些都不是真正的問責與復出,更不是行政監察法的“問責”與“復出”。
事實上,在公眾已然對官員“帶病”復出“審丑麻木”的現實中,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中對官員復出程序的明確,無疑從一開始便伴有不可回避的考問與考驗。第一,此前能夠在民意的強勢反彈中神奇“復出”的官員,無一例外地“符合規定”或“不違反規定”,那么,“官員復出程序”會不會專為這些人找到了明確的理論依據?第二,盡管官員復出程序不能解讀為“必然復出”,卻可能由此使得一些人無后顧之憂,“反正是要復出的”。第三,官員問責制最大的制度性困境還在于,其啟動者、主導者都是官方,這也是屢屢爆出問責鬧劇的一個無法克服的原因,進而也陷入了官官相護的民間追問。其實,最根本的是,無論是問責還是復出,都應當以民意為標準。畢竟,公道自在人心,民意,這一旁觀者對于官員問責制做了最深刻、最直觀的評判,官員問責制的推進過程中,民意分量的加重,某種程度上遠比制度設計的完善緊要得多。
不得不承認,在圍繞問責與復出,官與民之間不但未能逐漸形成共識,反而出現了一道道的裂痕,每一次“帶病”復出,就多了一道印痕。當問責正面臨考問,假若連復出也淪為病態復出“背書”,那么,在立法初衷和道理上都無可辯駁的官員復出程序制度設計不要也罷,這何嘗又不是另一種悲哀。唯一的辦法,是在官員復出程序還未成為生效的法律文本前,保證問責的效力和力度,這事關官員復出程序的信譽。只有無可辯駁的問責,才可能有無可指摘的復出,只有無可挑剔的復出,才能有真正取信于民的官員問責制。
- 2010-02-25中國擬明確官員復出程序 處分期滿仍可晉升
- 2010-01-08廣州公款出國遭免官員閃電復出被指違規
- 2009-12-30三鹿官員復出
- 2009-12-29官員復出應“有理有據有節”
- 2009-12-28官員復出當“進退有據”
- 2009-12-28多名因三鹿事件受處官員復出或被提拔
- 2009-05-21問題官員復出有政治代價嗎?
- 2009-05-16復出官員一日降半級,工商局心虛什么?
- 2009-05-15最可怕的是問題官員復出“不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