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國家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已出任新職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專職副組長。
被問責官員頻頻復出,不斷沖擊公眾的“神經”。今年3月份,同樣因“三鹿”事件受處的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出任安徽省出入境監督檢驗局局長、黨組書記;去年10月因膠濟鐵路超速事故被免職的原濟南鐵路局局長耿志修,今年以鐵道部安全總監的身份參加公務活動;去年因“甕安事件”被撤銷黨內職務的原甕安縣縣委書記王勤,數月后調任貴州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2007年因“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山西省原洪洞縣副縣長王振俊,早已復出并任該縣縣長助理職務;原重慶市彭水縣縣委書記藍慶華因“彭水詩案”被免職,兩個月后被任命為重慶市統計局副局長……坊間對此頗有微詞。
官員復出,就意味著其重新擁護了人民賦予的權力,手中重新掌握或大或小的公共資源。既然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又要用來為人民群眾服務。被問責官員復出,是不是該給公眾一個信服的理由。
咱倒不是說,官員被問責,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后,就應“一棍子打死”,不給其任何復出的機會。但是,被問責官員復出,也應復出的“有理有據”。官員在引咎辭職其間都干了什么,有沒有對其“錯誤”進行認真反省,反省到什么程度,符合不符合復出的標準、條件,素質能力能不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這些個“情況”,公眾一概不知,官員“不明不白”地一個接著一個地復出。坊間能不議論紛紛嗎?
官員復出得“有理有據”,被問責官員達到了哪些標準、條件,根據什么規定、履行哪些程序可以復出任職,都應該向公眾交代得明白,還干部清白。就目前來說,我國僅在《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對官員復出做出了一些個規定,但是比較模糊、籠統。官員復出的制度、機制還得進一步健全。
官員復出還得“有節”。與官員相對應就是官員問責。官員問責的目的,就是通過嚴厲的問責,對官員起到警示、震懾作用,提高官員的責任意識。如果說,被問責官員毫無“節制”地復出,犯了事最終還沒事,被問責最終還能“脫責”。官員問責、官員復出只能淪為糊弄公眾的“把戲”!官員復出,必須有所節制。
官員復出要“復得”有理有據有節,必須真正置于公眾地全程監督下!
- 2009-12-28官員復出當“進退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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