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問題官員復出的新聞頻頻見諸報端,不少人對此已經“審丑麻木”,但去年抗震期間受到處理的邵立勇于地震一周年之際復出履新,仍然在網絡上激起了強烈義憤。
然而必須承認,邵立勇復出任職的確沒有違反規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按照有關規定,官員被免職不同于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重新任職不受至少一年的時間限制。邵立勇復出擔任威海市工商局長,級別與他以前的職務相同,別說他受處理一年后才復出,就是他被免去濱州市工商局長之后第二天就調任威海市工商局長,嚴格說來也是“不違反規定”的。
不但邵立勇復出“不違反規定”,去年因“甕安事件”被撤銷黨內職務的甕安縣縣委書記王勤,幾個月后調任貴州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有關方面也表示“不違規”(王勤被撤消甕安縣委書記職務時,級別從正縣級降為副縣級,5個月后他調任黔南州財政局副局長,級別為副縣級。所以,其復出嚴格說來就沒有違反《公務員法》和《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對三鹿奶粉事件負有責任的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副司長鮑俊凱,被監察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前已調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有關方面同樣聲稱“不違規”……問題官員復出固然可怕,但最可怕的不是別的,而正是這個“不違規”。
問題官員復出“不違規”,首先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身存在著不小的問題和弊端,客觀上為問題官員輕而易舉復出任職提供了便利條件。比如,一個屢受詬病的問題是,由于免職并不是處分,官員被免職后重新任職不受時間限制,一些地方和部門就故意混淆免職與撤職的區別,將原本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問題官員“偷換”為按免職處理,既給外界造成了“問題官員的烏紗帽已經摘掉”的印象,又能方便快捷地安排被問責官員復出任職。
其次,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的問題、弊端加以“惡意利用”,他們一方面鉆漏洞、打擦邊球,為問題官員復出大開綠燈;另一方面,又理直氣壯地拿“不違規”抵擋輿論的批評。長此以往,無論是復出的問題官員,還是安排問題官員復出的有關部門,都會變得對輿論的非議不以為然,對民意的壓力無動于衷,會鍛煉出一身“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好功夫,從而使問題官員復出愈演愈烈,乃至局面不可收拾。
中央紀委、監察部去年通報指出,濱州市工商局在地震哀悼日期間組織公款旅游,“置全國人民深切悼念遇難同胞的情感于不顧……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仿照這個句式,我們完全可以說,一些地方和部門置公眾的情感和輿論的吁求于不顧,一再安排問題官員復出任職,甚至公然挑逗群眾的情緒,嚴重敗壞了政治道德,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
“不違反規定”絕不能成為官員復出的擋箭牌。正如不違法的不一定合理,“不違規”的也未必“不失德”,問題官員們“按照規定”堂而皇之復出任職,其危害性絕不能等閑視之!(潘洪其)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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