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人大常委會有了立法權
1979年7月,根據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為充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中規定縣級以上人大設立常委會,并賦予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12月24日,剛剛成立不久的福建省五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我省歷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福建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發行辦法》。
30年來,福建省歷屆人大常委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認真行使地方立法權。以經濟立法為重點,先后制定了涉及商品質量監督、基本農田保護、價格管理、科技成果轉化、招標投標、安全生產、企業和企業經營管理者權益保護、林權登記等一批經濟方面的法規。同時,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先后制定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老年人保護、婦女權益保障、職業病防治、法律援助、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終身教育、失業保險等一批有關社會事業發展與民生方面的法規。省人大常委會還在涉僑涉臺立法方面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涉僑涉臺立法已成為我省立法的一大特色與亮點。截至2009年11月,省人大常委會共制定法規239項,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180項,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開門立法: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1999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首次在媒體上公布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省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通過媒體公開征求法規修改意見,并從此踏上了“開門立法”之路。
2002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當年立法項目。5月,就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案舉行立法聽證會。2004年、2006年又分別就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制定物業管理條例先后舉行立法聽證會。2007年,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在三審之后,因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其中條款的質疑而一時無法統一認識,繼續向社會征求意見。2008年,向社會公開征集五年立法規劃項目。如今,“開門立法”已成為我省立法工作的一種常態。凡是與民生關系密切的法規草案都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擴大公民對地方立法的有序參與。廣大群眾和各界人士踴躍為地方立法建言獻策。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促進了立法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立法實行統一審議
2000年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法。2001年2月,為了貫徹立法法確定的統一審議制度,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立法條例。根據立法法和立法條例的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提出、審議和表決,必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為此,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一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負責我省地方立法的統一審議工作。
實行統一審議,是立法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之前,我省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主要采取分口審議的模式,即法規草案的一審、二審或三審的相關調研、論證、法規草案的修改等具體工作,由分工對口的工作委員會負責完成。實行統一審議后,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聽取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報告;第二、三次審議法規案,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修改情況、主要問題的匯報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立法實行統一審議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傾向,維護法制統一,提高立法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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