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十六大報告中,依法執政與依法行政首次同時提出
●2007年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全部提到依法行政
“市場經濟、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在國務院工作報告中,3個詞的詞頻比為4∶3.75∶1;在地方政府工作報告中,該比例為2.89∶3.5∶1;在省部級領導言論中,2008年依法行政出現的頻率首超市場經濟。”
6月8日,以“改革開放30年與我國公法學的發展”為主題,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和行政法研究會首次聯合召開研討會,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承辦。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敬波在會上公布了她的研究:選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7個行政法關鍵詞,分析其在1978年至2008年3月30日官方文件報告、省部級領導個人言論中出現的時間和頻率,從微觀角度考察政府法治發展軌跡。
政府法治,三十而立。
在這次以改革開放30年為背景的研討會上,政府治理由人治向法治的轉型,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法治政府:從宣言到行動
背景:截至2008年2月,現行有效法律共229件,其中包括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律39件、行政法79件
30年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指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等。中國的民主法治,從此開啟新紀元。
30年來,依法行政、民告官、政務公開、自我限權、以人為本、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從法治行政走向法治國家、憲政國家,正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清晰軌跡。
王敬波的這項研究,選用了中國共產黨歷次全會文件報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工作報告等2400余份;省部級領導個人言論共計3.4萬余條。
她的研究表明,在這幾類官方正式文件報告中,依法行政基本從1990年開始提及;2007年,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全部提到依法行政;2002年十六大報告中,依法執政與依法行政首次同時提出,依法,成為執政黨對自身和政府的雙重要求。
1999年前,國務院工作報告對依法行政的一般用語是: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要依法行政;2004年以后,則在提出“依法行政”的同時,要求“建設法治政府”。
王敬波認為,這些用語變化,從一定程度反映了政府法治觀念的深化。
2004年3月,政府法治值得紀念的一個時間節點——國務院不但在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建設法治政府”,而且很快又推出了醞釀已久、反復修改、臻于成熟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給建設法治政府定下“十年期限”。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表示,由政府自覺提出并要求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世界法治發展史上絕無僅有。它標志著建設法治政府正從理想轉化為現實,從宣言轉化為行動,從對政府的客觀要求轉化為政府對自身的嚴格自律。
憲政指針:保障人權與控制權力
背景:去年底,胡錦濤總書記在接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代表時指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
“憲法至上,就是憲政;法律至上,就是法治。”
在蘇州大學教授楊海坤眼中,胡錦濤總書記這句“憲法法律至上”有石破天驚的意義——這是中國共產黨對于社會主義憲政思想的嶄新闡發,是憲政思想與法治思想的完美結合。
“建設憲政國家與建設法治政府,需同步進行。”楊海坤認為,憲政最重要的內容安排,就是制約和監督政府權力。“建設憲政國家,理所當然要把建設法治政府作為重中之重——必須以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為根本,以完善行政權力控制為重點,促進社會公正公平為目標。”
與會專家表示,依靠法治,30年來,政府重權力輕權利的管理格局,開始轉向權利與權力的良性互動。
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通過《行政訴訟法》,1990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從只可“官告民”到也可“民告官”,司法監督的引入,讓行政相對人有權通過起訴維護自身權利和監督行政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肖峋,至今記得19年前那一幕——
起草行政訴訟法時,第十一條受案范圍只列舉了7項具體權利,而沒有第8項“兜底條款”——公民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提起行政訴訟。
草案正式上會審議前,全國人大最后一次聽取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意見。座談會最后一天,應松年和肖峋說“悄悄話”:咱們的受案范圍太窄。列舉式應該改為概括式:只要公眾認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都可起訴。
聽完應老師的話,肖峋讓他一定寫出來。當天晚上,應老師加班寫出書面意見,肖峋第二天一大早就報上去了。
過兩天,法工委開會研究座談會提出的意見。快結束時,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工委主任王漢斌,拿出應松年的意見征求大家看法。他說:這個意見很好,很重要。我看就再加一項吧。
王漢斌的意見得到一致贊同。
由此,《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多了一項“兜底條款”,擴大了對公眾權利的法律保護,拓寬了對政府權力的司法監督。
2004年3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成為令人矚目的亮點。這不但促進了全民人權觀的覺醒,也引起各級政府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空前重視。
通過《行政許可法》,我國第一次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為了公共利益變更或撤回的,要補償給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進一步規范警察辦案行為,在多方面給予被處罰人以人權保障。
2007年11月1日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政府非常狀態下的權限,最大限度地保護非常狀態下的公民權利。
全國首部行政程序統一立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2008年4月17日出臺,體現了政府管理模式之變——從管理者中心轉向公民權利中心。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看來,制約權力和保護權利,除了實體公正外,更要關注程序公正。
近年來,規范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陸續出臺: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等,但對于其他行政行為如決策、備案、審核、檢查等,卻沒有具體規定。
馬懷德認為,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應成為立法者下一步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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