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來,穿過時代的風雨,人大監督經歷了由“橡皮圖章”到“剛性監督”,由恢復到發展直至不斷深化的轉變過程———
從一般性監督———組織代表視察、調查、檢查等,到剛性監督———質詢、否決、罷免以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人大監督方式不斷創新。
從憲法的原則性賦權,到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的頒布實施,人大監督走向規范。
從審議“一府兩院”報告,到“將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人大監督的重點更加明晰。
從代表審議報告,到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人大監督的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以民為本,監督為民。人大監督,為民意前行。
特別法庭審判“兩案”
-事件回放
1978年3月,黃火青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后第一任檢察長,而此前,檢察機關已被撤銷將近10年。1980年9月29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并任命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最高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
1980年11月20日,特別法庭開始對被告人江青、張春橋等人進行公開審理,當日下午3時20分,黃火青宣讀了對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的起訴書。起訴書列的主犯有16名,其中林彪等6人已經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他們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至1981年1月25日止,特別法庭經過33次開庭,45次法庭調查和辯論,對各種證據共873件進行了認真、反復的審查,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做到了凡是認定的犯罪事實,都有充分、確鑿的證據。
-事件影響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以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罪,反革命殺人、傷人罪,刑訊逼供罪等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作出判決。江青、張春橋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姚文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王洪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等均被判刑,并剝奪政治權利。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兩案”審判落槌,歷史因此掀開了新的一頁———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這些被告人雖然都曾身居高位,罪行惡劣,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經過法定程序,依法進行審判,不得隨意定罪量刑。從此,中國開啟了從人治走向法治的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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