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到底有多少天? 統一執行158天—180天
女職工產假到底有多少天 有讀者向96339反映所屬單位執行標準不一,泉州市衛計委和人社局表示,停產假沒有身份區別,統一執行158天—180天的產假 本報訊 (記者陳燕燕)署名“惠安縣公安局女協警”的讀者近日致信96339反映,她們的產假僅98天,而正式民警的產假為158—180天,為何她們的產假“縮水”了?就女職工產假天數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 惠安縣公安局政工室回復,女協警因為不是公務員,目前只能按照女職工相關規定來停產假,其產假的依據是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即“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若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而且也有其他單位執行這個標準。 然而,泉州市衛計委卻有不同的說法,我省女職工停產假,執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該《條例》由省人大常委會制訂通過,具有法律效力,全省各地都照此執行。該《條例》中有關產假部分,并沒有對女職工的身份提出要求,即不管是不是公務員,也不管是生一胎還是生二胎,都統一執行158天—180天的產假。 泉州市人社局勞動關系科工作人員也表示,相較于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后面更新的,因此要涵蓋前面的規定。我市現在執行的產假以《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而對于公務員停產假并沒有專門的規定,也就是說女職工停產假沒有身份上的區別。 面對新規與舊規之分,女職工及所屬單位該如何應對處理?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張傳江律師建議,如果兩個法規有沖突,要以后面新出的為準,而且《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制訂,肯定也有上位法的依據。建議該女職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上級部門反映,再不行的話可以走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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