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是從成人的視角思考問題,不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現成的刑罰替代措施,不好好用起來,總是讓刑法頂在前面,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的。 ●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應該是一體的,邏輯應該是統一的。在談及刑事責任年齡時,大講未成年人心智已經多么成熟,等談及性侵害未成年人時,又大講一通幼女的心智多么不成熟,這是自相矛盾。 ● 應呼吁完善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涉罪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將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等強制性教育懲戒制度激活,防止一放了之。對未成年人收容教養后,要開展針對性的心理、行為矯治,而不是簡單地關起來。 ■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日前,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通報了一起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搶劫同齡女生案件,引發社會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探討,有專家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通報稱,今年3月30日,13歲女生張某在等電梯時,遭同為13歲的男生黃某用剪刀挾持,實施搶劫,并被其用剪刀刺傷頸部多處。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這并非社會對刑事責任年齡的首次討論。為了更深入客觀地探討問題的解決方案,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收容教養有現成的法律依據,只是沒有落實 刑事責任年齡由我國刑法規定。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是目前對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明確法律規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王雪蓮告訴記者,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是在少年犯管教所執行,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符合進入少管所的條件,因此只能由其家長和監護人加以管教。按照法律規定,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機構管教,但現實情況是,各地基本沒有建立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機構,因此,法律沒有認定犯罪的行為人是無法予以執行的。 王雪蓮介紹,我國涉及收容教養的刑法第17條,從1979年刑法就有相關規定,但是一直沒有落實。“落實收容教養需要有人、有地方,是有成本的。我認為主要是以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的發案率極低,政府建立收容教養機構的成本太高。” “收容教養有現成的法律依據,只是缺了具體適用條件、程序以及執行場所。”一位不愿具名的上海檢察系統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資深檢察官告訴記者,原來收容教養對象都是納入勞動教養場所執行。廢止勞教后,收容教養的執行機制并沒有及時跟進。收容教養的決定主體和程序都存在與勞動教養一樣的弊端,所以公安機關也不愿意去決定。 該檢察官認為,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本質上是一樣的,再犯可能性大的,需要強制矯治。從制度設計角度看,收容教養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專門針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所制定的強制醫療程序來決定執行。 此外,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條規定,對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讀學校矯治和接受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送工讀學校必須家長或原就讀學校同意,原有的強制性被消解了。很多地方甚至沒聽說有工讀學校。”該檢察官說,一方面,工讀學校收學生困難,收了一些學習困難的學生,而不是品行障礙學生;另一方面,大量符合工讀教育條件的未成年人進不去,工讀學校的專業矯治力量逐步流失,大量待矯治低齡未成年人與矯治資源對接不上。 |
- 2018-07-18危險固廢傾倒長江邊 刑事民事責任都得追
- 2018-07-18普吉排查整頓游船 不達標船出海船主將被刑事指控
- 2018-07-10漳浦上半年全縣刑事發案數同比下降23%
- 2018-07-08河南平輿一考生惡意填報他人高考志愿 被刑事拘留
- 2018-07-0443%!刑事警情降幅全省第一 廈門發布上半年警情大數據
- 2018-06-28美國射殺非裔高中生的警察被訴“刑事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