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監護已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父母、社會和國家的共同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劉焱認為,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近年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兒童安全事故、虐待兒童、流浪乞討兒童、農村留守兒童、青少年犯罪等問題,凸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在社會共識、家庭保護和社會監護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亟待完善。
為此,劉焱建議:加強社會宣傳,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共識;在立法上完善現行的未成年人監護監督制度,加強國家公權力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干預和監督。
“兒童權利”作為一個現代概念被引進我國,迄今為止不到30年。在社會實踐中,由于宣傳不夠,并沒有真正就兒童權利保護形成廣泛社會共識。“最近發生的一系列由于父母疏于照看而導致幼小的孩子死亡的事件都表明,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問題上我們尚沒有形成全社會共識。”劉焱建議,應當就這一系列以兒童寶貴的生命作為代價的事件展開廣泛社會討論,形成廣泛社會共識,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奠定良好的基礎。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近親屬或者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同時,對監護人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做了原則性規定,規定了侵權責任,但沒有規定明確的監督主體,也沒有具體的監督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不乏監護人(包括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不力而導致兒童基本權益得不到保障,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事件。由于長期以來兒童的保護監護都被看做是家庭內部“私事”,外部沒有建立必要的監護監督機制,以至于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發生兒童被監護人(包括父母)虐待、侵犯多次或多年,甚至直至被虐死亡,公權力才介入的事件。
對此,劉焱建議,應當進一步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細則,明確代表國家承擔未成年人監護監督職責的行政執法主體,建立專門系統的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監督機構,真正地將國家應承擔的監護監督職責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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