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婦聯、省司法廳聯合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www.shockplant.com?2012-11-12 11:20? ?來源:福建婦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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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婦聯、省司法廳聯合出臺《關于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意見》(閩婦[2012]119號),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家庭幸福指數,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文件指出,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一要設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全省縣(市、區)以上各級婦聯設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同級婦聯分管領導擔任;設委員3-5名,由婦聯、司法行政機關等相關業務科(處)室同志中推選。縣(市、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依托現有鄉鎮(街道)婦女維權站等婦聯維權陣地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室。二要建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人民調解員由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從婦聯工作人員和懂法律、有專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維權志愿者中選聘。人民調解員任期3年,可連續聘用。三要加強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的銜接配合,開展聯合調解、協助調解和受托調解。各級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涉及復雜、疑難的婚姻家庭糾紛,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與所在縣(市、區)人民調解中心組成聯合調解小組,共同對婚姻家庭爭議糾紛進行調解。在調解婚姻家庭爭議糾紛過程中,可以邀請所在縣(市、區)人民調解中心的人民調解員協助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中,可以邀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協助調查和調解。各級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單位(如各級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
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建立,使婦聯組織對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處提高到依法規范的層面,增強了婦聯系統調解工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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