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女成鳳是一個母親的最大愿望,本想花25萬元送愛女進名校,結果希望落空,還損失了9萬多元。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了這起委托合同糾紛案。同事出主意 花錢就能上大學
杜女士有個女兒,2008年將參加高考,但成績一直不夠理想,只能上三本線,為此杜某焦急萬分。此時,同事馮某看出了她的心思,便私底下向其吹噓在北京有關系,能弄到西南大學統招熱門專業的點招名額,并且承諾事情辦不成退還一切費用。不缺錢的杜女士聽后當然萬分高興,豈能放過這絕好機會,況且平時又對這個同事信任有加,于是先后兩次共計支付給了馮某25萬元。
托非所人 無奈對簿公堂
日子一天天過去了,馮某卻并未按其承諾的那樣做,最終,杜女士的女兒被安排進了西南大學,卻是讀自考。統招沒讀成,自然覺得這錢花的冤枉,明顯受騙了,于是,杜女士找到馮某退款。多次催討,馮某只還了6萬元。然而馮某也覺得冤枉,稱該款自收到后就交給了遠在北京的堂弟李某,是他在具體運作,而且杜某應該是知曉的。事情沒辦成,李某只退了6萬元,其余19萬都在李某那點,現在也找不到李某了。法庭上,馮某稱當時也感到上當受騙,還和杜女士一起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二審調解 9萬元買個教訓
一審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杜女士向馮某預付了25萬元的費用,委托馮某辦理其女就讀西南大學相關統招本科專業事宜,雙方在付款時已明確約定未完成委托事項費用應全數退還,馮某還向杜女士出具了收條,該收條約定內容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因此,雙方之間已依法成立委托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約定的義務。受托人馮某收取委托人杜女士預付的費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項時,應按照雙方的約定將預付費用退還杜女士,其拖欠部分預付費用至今未退還的行為不符合雙方的約定,應依法承擔返還責任。馮某辯稱款項被第三人李某詐騙,應待刑事案件偵破后再作處理的辯解意見,因馮某并未提交公安機關的立案材料,且第三人李某系馮某選任,馮某亦未提交有關轉委托經委托人杜女士同意的證據,即使構成刑事案件,馮某也存在選任的重大過失,亦應承擔返還責任。因此,對于杜女士要求主張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并未明確約定費用退還期限,該損失依法從杜女士第一次向法院起訴之日起計算。一審法院遂判決馮某十日內返還杜女士人民幣19萬元,并付清相關資金利息。
馮某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經法官調解,最終由馮某一次性向杜女士支付9.5萬元了結雙方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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